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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53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坚喜,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市浩诚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桑达419栋扩建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XB559。
法定代表人:李坚喜。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坚喜、深圳市浩诚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筱熙
审 判 员 张苏柳
人民陪审员 冯 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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