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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46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美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新村五区34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9E95G。
法定代表人:胡坚。
被告:胡坚,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美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胡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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