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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屈香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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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67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Y。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香恒,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5号楼14层1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1。

法定代表人:唐雅群,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宜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A2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4。

法定代表人:屈香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T。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A2栋第七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G。法定代表人:朱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屈香恒、北京宜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宜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407××××.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米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张苏柳审判员兰诗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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