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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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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2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一路大厦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584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林建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静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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