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018号
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年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德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A6栋四楼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13239H。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总经理。
被告:宋丽萍,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思德胜电子有限公司、宋丽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36××××.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原告钟伟彬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飞(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