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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241号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A栋整套一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A2Q4Q。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恒晟电子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CD座1D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WK3QX7。
经营者:许丹婷。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新恒晟电子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晓琴
审判员 张苏柳
审判员 江剑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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