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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一般不具有优先权,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欲将房屋出卖于第三人时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法律并无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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