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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枫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男,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笑宇,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建飞,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男、原审被告陈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步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李俊男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李俊男用以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另一方面又判令步森公司向李俊男返还款项,对涉案资金的实际归属问题前后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论证涉案《借款及保证协议》无效的第一个理由即认为:“首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李俊男认可案涉出借款项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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