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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当事人可以约定永久居住权,保障终生居住。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的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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