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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红,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海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康平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江海红返还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江海红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康平公司已按约向江海红支付了研发初期款项25万元,江海红未履行双方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专利技术引进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存在根本性违约。
1.涉案协议“第二部分研发部分”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江海红并未履行相关义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江海红至今既未按涉案协议要求康平公司对研发所需主材进行采购,也未向康平公司提供过特殊主材明细,更未提供过厚涂型防火涂料检测样品,即不能证实江海红已履行义务。
2.原审法院以江海红于2015年11月25日以邮件方式告知康平公司可以进行样品检测认证工作,而认定江海红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1)该邮件的标题及附件均为《防火保温涂层材料施工工艺要求》,且是北京依科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的产品工艺要求,并非江海红针对涉案协议的研发成果,与江海红及本案无关联性。(2)该邮件内容只是江海红索要第二笔25万元的单方主张。(3)该邮件所涉材料施工工艺要求并非双方拟研发的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内容是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类似产品的宣传推介。(4)在江海红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其自述“我方已做好了制作认证送检样品的各项准备工作”而认定其履行了合同义务。
3.江海红未提供任何与研发相关的实质性证据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审法院以江海红提供的往来邮件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江海红所发送的邮件内容与江海红履行涉案协议无关,涉及技术内容并非针对涉案协议研发的技术成果。(1)2015年6月23日,江海红发送的主题为“防火保温涂料PPT”,附件为南京依科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依科国特公司)的《NCC纳米微孔硅酸盐气凝土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及芯材》PPT以及2015年8月23日发送的《防火涂料说明书》,均为南京依科国特公司与涉案研发产品类似产品的PPT,与本案无关。(2)2015年10月6日,江海红发送的邮件,附件为《防火涂料产品介绍》,为北京润博海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涉案研发产品类似产品的宣传,与本案无关。(3)江海红提供的往来邮件所涉技术或产品均与拟研发的涉案产品无关,是现已存在的案外人的类似产品。
(二)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康平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康平公司已支付初期研发费用,江海红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非由康平公司举证证明江海红未履行合同义务。
江海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康平公司以江海红原有专利不是“厚涂型防火涂料技术”来否认江海红积极履行合同的事实,与事实不符。江海红具有研发防火材料的技术研发基础,但双方均不具备涉案协议待合作的“厚涂型防火涂料技术”研发基础,需要依约履行合同,共同进行研发工作,共同享用研发成果。康平公司作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与江海红合作的目的,主要是为顺应政府产业导向,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同时竞标大兴机场相关项目。
(二)涉案协议约定双方互负履行义务,江海红已依约履行了初期投入25万元对应的全部合同义务,在康平公司未履行支付产品研制、喷涂试验设备、检测认定费用的合同义务之前,江海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江海红已履行的工作内容包括撰写相关文件、开展实验研发样品以及租赁场地、组织人员、购进设备和原材料研发等,做好了检测认定的前期工作。其中(1)提供厚涂型防火涂料检测样品,康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工程师多次到试验现场参观查看过,现场仍留有当时为检测而研发的样品。(2)完成厚涂型防火涂料相关施工工艺要求制作,江海红于2015年11月25日发送电子邮件给康平公司,康平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3)明确厚涂型防火涂料的系列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江海红分别于2015年6月22日、7月4日、8月23日针对技术改进部分发送电子邮件给康平公司,康平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三)江海红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康平公司的技术文件资料,是根据康平公司的要求进行撰写,一方面是用于涉案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是为了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和竞标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项目。
(四)江海红为履行协议,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总金额超过25万元,研发工作因康平公司未继续支付费用于2015年底停滞,后江海红自行筹措资金完成初检,因康平公司违约导致的江海红履约超出部分费用应由康平公司负担。
(五)康平公司以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江海红提供的技术资料申报政府补贴资金,在未确定涉案协议拟开发的技术成果产品品牌之前,江海红使用了暂定的产品名称,但相关施工工艺均是应康平公司的要求提供的“便于直接用于工程竞标”的文件版本。
康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康平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协议解除;2.判令江海红返还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康平公司与江海红签订涉案协议,约定江海红负责带领研发团队按照研发内容和进度完成研发产品研发工作;江海红提供特殊主要材料,由康平公司采购并承担费用。康平公司按江海红研发进度计划完成检测认证,承担研发产品相关检测费用,双方组织相关专家鉴定、推广。当日,康平公司如约支付江海红25万元。但江海红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后经廊坊科委及武汉理工大学深入合作查证,康平公司引进江海红的美国专利(专利号为US8070876)和第201110114683.X号中国专利内容一致,是做普通墙体防火保温板材料的,和厚涂型防火涂料技术无关。江海红以美国首席科学家、材料博士身份,利用北京大兴新机场急需的厚涂型防火涂料商机,使用美国其他类专利签订涉案协议。江海红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违约,应当返还康平公司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江海红向原审法院辩称:涉案协议签署后,康平公司支付首期研发费用25万元,江海红开始租赁场地、组织人员、购进设备和原材料开展研发工作,包括撰写相关文件和开展实验研发样品等具体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金额总计482700元,但康平公司不再支付后期费用。在康平公司拒不付款后,江海红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国家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加上自筹资金,于2016年9月13日将研发产品提交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获通过。现康平公司提出解除涉案协议,江海红表示同意。基于涉案协议的违约方是康平公司,江海红不存在任何违约,故不同意返还款项亦不同意赔偿损失,江海红为履约支付的费用超出25万元部分应由康平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名称为“含相变材料的防火保温水泥泡沫”、专利号为US8070876的美国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5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6日,专利权人为江海红。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如下:聚氧乙烯烷基醚、烷醇硫酸盐和蛋白质,以及约0.02-1.5wt%的所述聚合物胶乳。
涉案专利摘要: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热能储存能力的防火保温泡沫水泥复合材料,用于生产墙体保温板,钢结构防火包层,防火墙或门板的内芯等。该复合材料表现出更好的节能性能,其中相变材料(例如微胶囊)与煅烧石膏和水硬性水泥的水泥复合物、轻骨料、聚合物胶乳和发泡溶液一起使用以在水泥其中产生稳定的气泡。煅烧石膏和水硬性水泥的重量比范围为约1:3至约3:1。该复合材料还包括增强纤维、表面活性剂、无机阻燃剂和其他添加剂。相变材料的存在不仅提高了固化水泥泡沫的节能效率,而且改善了煅烧石膏与水泥浆料在混合和硬化时的相容性。
2015年5月12日,康平公司张文丰致函江海红,主要内容如下:今需要新材料推广至河北科委上报新技术新材料,如申报成功,第一全部用于今后合作项目的科研设施和材料,第二如不生产,双方各分50%科研基金(去除科委费用)。
2015年6月12日,江海红(甲方)与康平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协议,载明:“第一部分总则。鉴于:甲方拥有国际上硅酸盐气凝土发泡防火保温发明型专利技术,乙方具备实施这些技术的企业法人资格、物质条件和必要的资金,为了海外归国科技人员国际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填补了国际上防火保温材料应用空白,满足新形势新法规防火保温要求,利国利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乙方愿意按甲方专利技术推广最新节能型防火保温材料等相关产品,并愿和甲方共同合作经营本协议项目。一、合作项目名称: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二、合作期限:1.合作期限10年,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对于执行本协议时的一切经营管理决策行为,除按照本协议有明确的执行约定外,均按照一切经营管理决策行为由双方书面签字确认有约束力文件原则执行,其他任何单方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及文件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第二部分研发部分。一、甲方负责带领研发团队按照研发内容和进度完成研发产品研发工作;1.研发内容如下:1)提供厚涂型防火涂料检测样品;2)厚涂型防火涂料相关施工工艺要求;3)明确该厚涂型防火涂料的系列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2.研发进度和技术指标:按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完成研发样机及相关实验技术指标。二、甲方提供特殊主材,由乙方采购并承担费用。乙方按甲方研发进度计划完成检测认证,乙方承担研发产品相关检测费用,双方组织相关专家鉴定、推广。第三部分成果归属。一、甲乙双方约定,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技术内容及商业信息均属商业秘密,属甲方所有;研发定制产品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甲方,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二、专利权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拥有使用权。三、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单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四、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专利技术,甲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权免费共同使用。第五部分成本、费用投入及利润分配原则。一、研发阶段1.项目研发阶段,乙方承担研发产品检测等费用,乙方初期投入50万元资金,用于产品研制、喷涂实验设备,检测认证等等费用,合同签定后马上支付甲方25万元,检测认证时付清25万元。如检测认证费用不足,另行追加。启动项目后根据项目资金需要投入1000~5000万元专用资金,用于扶植项目推广应用。如有政府申请补贴全部用于此项目,报销全部用于科研和所需专用设备检测认证的费用。二、利润分配原则1.甲乙双方研发阶段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1)项目毛利润组成及分配原则。2)研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确认市场定价。3)产品量产销售后,按回款税后利润甲乙方协商分红2/8比例或按甲方价格采购。第七部分通讯联络。双方认为,任何事项的交流,均有直接面对面沟通的必要。为避免工作疏漏,确认如下联络方式作为应急补充。双方均有以有效方式联络的义务,均有变更联络方式后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甲方联络人江海红hai×××@126.com乙方联络人张文丰166×××@qq.com;第八部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针对厚涂型防火涂料项目,甲乙方不得单方与第三方直接合作或间接合作生产、销售研发的产品,如单方终止合作后自行或与第三方直接合作、间接合作生产、销售研发的产品,由违约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同日,康平公司向江海红支付了首笔款项25万元。
2015年6月12日,康平公司向廊坊市科学技术局递交《廊坊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申请2015年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名称为廊坊市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该申请书载明的建筑项目摘要如下:蓄能节能型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具有保温性能、物理机械性能强又有良好的防火能力,彻底根除火灾隐患、耐火极限长达3小时等优点。1.保温技术的研发:利用先进的发泡工艺和稳泡技术,使用少量的相变微胶囊因子就可使保温材料的能效提高一倍,比常用的聚苯保温板的保温效率提高近10倍。2.防火技术的研发:将保温性能优异的轻骨料和微胶囊包覆的相变蓄能材料与膨化基体混合分散,使胶凝基体和骨料之间建立有效的粘结和包覆,有良好的防火能力,彻底根除火灾隐患,耐火极限长达3小时的无机微发泡结构。本项目实施后将极大提高公司的生产能力,克服国内同类产品的缺陷与不足,达到了防火、保温、防锈一体化的集成效果,彻底根除火灾隐患。无污染物排放,是真正意义上的制造从生产到应用全过程的绿色环保安全的节能安全防护新产品技术。本项目由康平公司承担,项目负责人张文丰和江海红,起止日期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康平公司邮箱为con×××@163.com。
2015年6月13日,康平公司(con×××@163.com)向江海红发送主题为“Fw:京潮鑫港”的电子邮件,告知江海红进入廊坊科技信息网的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平台,采用康平公司用户名和密码进行在线申报,填写项目内容。
2015年6月22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con×××@163.com、166×××@qq.com)发送主题为“Re:研发中心考查内容”的电子邮件,称“张总、小毛,请查收附录的文件。需要添加研发中心机构设置和章程内容。”其附件为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文件。
2015年6月23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166×××@qq.com)发送主题为“防火保温涂料PPT”的电子邮件,其附件为南京依科国特公司的《NCC纳米微孔硅酸盐气凝土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及芯材》PPT,载明该材料技术设计理念为:用一种轻质无机基体有效包裹隔离轻骨料;轻骨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无机基体不燃,具有优良的耐火性;二者结合,既彻底根除了火灾隐患,又最大限度的提高了钢结构建筑的保温性能。该PPT附有《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性能指标》。经对比,该指标与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标准要求基本相同。
2015年6月29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con×××@163.com、166×××@qq.com)发送主题为“Re:研发中心考查内容”的电子邮件,称“张总可以添加如下内容。目前,国内钢结构防火涂料不具有保温功能,同时与带锈钢材的粘结力差,喷涂前需要对所有喷涂表面进行除锈,然后喷涂防锈底漆对钢材进行防锈处理。而且国内产品质量不稳定,据报道在消防多次抽检中90%以上产品达不到消防规定的耐火要求。我们项目要生产的钢结构防火涂料由微小的泡孔结构构成,材料本身导热系数低,保温性能好,与带锈钢材粘结力强,施工前不用对钢结构材料进行单独步骤的除锈和防锈处理,大大节约了施工成本,是兼具防火、保温、防锈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钢结构防护材料。由于我们项目防火保温涂料产品所用的绝大部分原材料都进行了国产化改进,所以与进口的国外知名品牌,如美国格雷斯公司的产品相比,产品质量相当,但原材料成本大幅度降低,在某些性能方面,如耐火耐潮湿性,甚至超越了格雷斯公司的同类产品。”同日,康平公司(con×××@163.com)向江海红发送主题为“京潮鑫港”的电子邮件,其附件为“京潮鑫港”。
2015年7月4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con×××@163.com、166×××@qq.com)发送主题为“RE:防火保温涂料技术项目申报修改完善”的电子邮件,称“张总、小毛,请查收附录的修改稿。”其附件为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文件。
2015年8月23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con×××@163.com)发送主题为“防火涂料产品说明书”的电子邮件,称“张总,请查收附录的说明书,等我们有了进一步的测试结果和具体产品信息后可以再补充。”其附件为防火涂料产品说明书,该说明书记载的新型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性能指标与前述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轻质硅酸盐气凝土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的预期性能指标”完全相同。
2015年10月6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con×××@163.com)发送主题为“回复:防火涂料产品介绍•第二版”的电子邮件,称“张总,请查收修改后的新型防火涂料介绍。”其附件为防火涂料产品介绍。随即,康平公司(con×××@163.com)回复江海红,称“收到,在阅!”
2015年11月25日,江海红向康平公司(con×××@163.com)发送主题为“防火保温涂层材料施工工艺要求”的电子邮件,称“张总,请查收附录的防火保温涂层材料施工工艺要求。我方已做好了制作认证送检样品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贵方应提供后半部分的研发资金。”其附件《EcoGraftR厚涂型防火保温涂层材料EG-5施工工艺要求》载明:EcoGraftREG-5适用于结构钢梁、钢柱、托梁、顶板及混凝土表面。产品特性及优点:具有无机纳米微孔基材结构,防火隔热性能更优异;导热系数低,阻断因钢结构产生冷热桥,使钢结构建筑更加安全和节能;对于钢材及混凝土表面粘结力强,不脱落、不掉粉;耐候耐久性好,既可用于室内,也可用于室外;施工简便,不用对钢材表面喷砂除锈,可直接喷涂施工;无卤,不腐蚀钢材,并且有防锈功能。针对钢结构及混凝土表面要求、材料混合、施工和环境条件均作了相应说明。
2015年12月,廊坊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康平公司成立廊坊市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
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江海红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材研究院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附有耐火性能试验前后照片,其内容显示:2016年9月13日,北京依科国特公司委托北京建材研究院公司针对其生产的“NCC防火隔热涂料”样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状态、干燥时间(表干)、初期干燥抗裂性、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干密度、耐水性、耐冷热循环性、耐火性能”。北京建材研究院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检验结论,称除干密度不符合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中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H)指标要求,其余项目均符合相应指标要求。2.陈克新与北京依科国特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3.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依科国特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中国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合同标的为卧式螺带混合机,金额10.8万元(已支付)。4.美元账单(未翻译)及费用明细。5.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官方网站的网页截屏,载明: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认定依据标准为GB14907;认证流程包括:提交认证委托—合同评审—签订合同、缴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是否符合认证要求—产品抽、封样—指定检验机构型式试验—认证决定—颁发证书、信息发布等。康平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康平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名称为“一种蓄能节能型泡沫石膏水泥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1110114683.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1为:“一种蓄能节能型泡沫石膏水泥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按组分的重量百分配比,包括:复合胶凝材料30-80%、轻骨料0.5-30%、相变蓄能材料0.5-30%、聚合物乳液0.5-15%、泡沫及发泡剂0.5-25%、水8-50%。”2.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的宣传单及北京加盟厂检测报告。3.北京依科国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海涛)、南京依科国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海红)工商登记查询资料。4.江海红的博士学位等相关证书和简介。5.江海红公司及其喷头的照片。6.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的依科A级防火保温板的产品宣传页。7.康平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在武汉的927元住宿费发票。8.秦皇岛中环绿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昌)的工商登记信息、秦皇岛中环绿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网站的网页截屏,显示NCC墙体自保温材料的应用并附产品图片。9.康平公司声称自己研发的喷涂工具及部分设备配件照片。江海红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8-9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向江海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未成功,遂与江海红电话联系要求其提供通讯地址,其指定通讯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张各庄杨占利。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寄给杨占利,江海红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12日。
原审庭审中,江海红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协议。康平公司认为江海红邮件所涉及的内容均为康平公司申报2015年定额补助式资金项目的申请文件,与涉案协议无关。定额补助式资金项目因江海红未提供涉案专利引进使用权而中止。针对江海红于2015年11月25日发给康平公司(con×××@163.com)要求提供后期款项的邮件,康平公司称该邮箱不是涉案协议约定的邮箱,其事先不知晓,不能证明关联性。江海红则认为涉案协议所述项目是在涉案专利基础上进行研发的,并非涉案专利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江海红与康平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认真履行。
涉案专利说明书摘要载明: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热能储存能力的防火保温泡沫水泥复合材料,用于生产墙体保温板,钢结构防火包层,防火墙或门板的内芯等。涉案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名称为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由此可见,涉案专利与涉案协议的标的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相关产品。从涉案协议的相关内容可知,康平公司与江海红是在涉案专利技术基础上开展“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项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基于涉案协议“第二部分”明确约定了项目研发内容,故涉案协议的性质应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
根据涉案协议“第五部分”约定,康平公司在项目研发阶段承担研发产品检测等费用,初期投入50万元资金,用于产品研制、喷涂实验设备、检测认证等费用。涉案协议签订后,康平公司依约向江海红支付了25万元,履行了其研发初期的付款义务。
根据涉案协议“第七部分”约定,康平公司的邮箱为166×××@qq.com,但是,根据康平公司与江海红自2015年6月-10月期间的来往邮件可知,con×××@163.com、166×××@qq.com均为康平公司的电子邮箱,康平公司亦认可江海红向上述邮箱发送了2015年定额补助式资金及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的相关申报材料。江海红于2015年11月25日向康平公司con×××@163.com发送了包括附件《EcoGraftR厚涂型防火保温涂层材料EG-5施工工艺要求》的邮件,称其已做好了制作认证送检样品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康平公司提供后半部分的研发资金。康平公司以该邮箱并非涉案协议约定为由予以否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推定康平公司收到江海红的上述邮件。
根据涉案协议“第二部分”约定,江海红负责的研发内容包括提供厚涂型防火涂料检测样品及相关施工工艺要求,并明确该涂料的系列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江海红提供特殊主材,由康平公司采购并承担费用。康平公司按照江海红研发进度计划完成检测认证,并承担研发产品相关检测费用。江海红于2015年11月25日以邮件方式告知康平公司可以进行样品检测认证工作,但康平公司未予以回应。即使康平公司确未收到该邮件,直至本案诉讼长达两年时间,康平公司对涉案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不闻不问,亦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康平公司主张江海红履行涉案协议存在根本性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协议的解除问题,康平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协议解除”,江海红对此不持异议。鉴于双方当事人解除涉案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审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协议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康平公司与江海红签订的《专利技术引进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二)驳回康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康平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康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图片13张、视频6段及比对文档一份,拟证明江海红提交的所谓喷涂试验过程及样品的图片、视频内容与其自述现场的实拍图片、视频不符,水泥刮抹痕迹明显,无喷涂痕迹,现场墙面为水泥砂浆材料,不含防火涂料成分,没有喷涂防火涂料痕迹,无法证明研发事实,相反康平公司为履行协议,在2015年6-7月间积极制作喷涂防火涂料专用设备。其中康平公司自行于2019年7月7日在同一场所拍摄的图片显示江海红所提交图片中的场所有异,如墙体靠近水管处本应出现喷涂的地方不存在喷涂痕迹、墙壁本应悬挂的白色塑料雨水管不存在;部分图片出现在南京依科国特公司官方网站,图片属性显示拍摄时间2016年5月15日,与江海红、康平公司双方合作的2015年6月12日至11月期间不符。
证据2.康平公司收到的PPT及江海红向法院提交的PPT,拟证明二者不符,江海红向康平公司电子邮箱发送的PPT修改时间是2015年6月23日、公司名称是“北京依科”,而江海红向法院提交的PPT修改时间是2016年9月6日,首页标题名称添加了“NCC纳米微孔”、公司名称是“南京依科”。
证据3.“NCC防火保温材料”注册商标申请材料,拟证明该注册商标为南京依科国特公司申请,与证据2结合可证实江海红提交的2016年9月13日的NCC防火隔热涂料检验报告应为南京依科国特公司使用,康平公司不知晓,检验报告与康平公司无关联性。
证据4.电话录音一段,拟证明江海红提供的检验报告系伪造。该录音内容显示康平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上午8点51分致电北京建材研究院公司4000330789总机,接待员明确说明编号为CXQ2014TL0036检验报告为2014年度的报告,但该公司2015年下半年才推出具有二维码的报告。
江海红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初稿。
证据2.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PPT。
证据3.2015年6月29日电子邮件。
证据4.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修改最终稿。
证据5.防火涂料产品说明书。
证据6.防火涂料产品介绍最终稿。
证据7.照片34张及视频3段,喷涂实验样品文档。
证据8.防火保温涂层材料施工工艺要求。
证据9.检验报告(编号:CXQ2014TL0036),样品名称NCC防火隔热涂料,委托单位:北京依科国特公司。
以上拟证明江海红已经进行了技术研发,研发的产品工艺不断成熟,可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经组织质证,江海红对康平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四份证据均非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也非一审申请未获批准调取的,不是新证据,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康平公司对江海红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研发数据不真实,且相关证据的发生时间并非涉案协议的履行期间。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康平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部分图片(包括图片名称为:江海红证据7所述500平米场地入口、现场环境3、现场环境5、现场环境6、现场环境7、现场环境9、现场环境10、现场环境11、现场环境12)已在原审法院中作为证据8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其他图片及视频也均与原审证据8拟反映的情形一致,仅系对原审证据8的补强证据。对于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根据江海红在原审中的质证意见,其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称江海红已将研发中心搬至德州市节能技术研究院的示范基地。故对于康平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康平公司提交的证据2,在原审审理期间,康平公司及江海红分别将PPT作为己方证据提交,且双方提交的PPT内容一致,康平公司在原审中对于江海红提交的PPT的质证意见中未就真实性提出异议,故该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其不予采信。
康平公司提交的证据3,属政府公开信息,可在线核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证据4,则系其对检验报告的补充质证意见的补强,对二者以及检验报告的认证、分析意见,将在主文论述中予以阐述。
江海红提交的证据1-6、7中的文档以及证据8,均在原审作为相关电子邮件的附件内容,与证据9已提交,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其的认证、分析意见,将在主文论述中予以阐述。至于证据7中的照片、视频等,均未显示拍摄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信息,故对该部分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登记注册于2012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江海涛,江海红为该公司监事,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张各庄村70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依科防火保温板材用料、依科高效节能防火保温板材专用料,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等。
南京依科国特公司登记注册于2015年5月20日,法定代表人江海红,杨占利担任该公司监事,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产品、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防护材料技术开发、销售等。根据江海红在原审法院提交的文件接收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杨占利又为该公司的研发基地主管,2018年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在江海红提交的原审经质证的证据中,北京依科国特公司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交无机复合防火保温板材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年份编号2012,送检、签发日期均为2012年;其北京加盟厂到国家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交弘毅美邦防火保温板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年份编号2013,送检、报告日期均为2013年。
在2015年6月12日关于廊坊市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中,主要建设内容提到“具体内容和进度”如下:1.2015年7月-2015年12月,按照GB14907-2002规定的要求建设钢梁耐火极限测试窑炉……要能够安放I36B或I40B的标准工字钢梁。2.2016年1月-2016年12月,扩建性能测试中心实验室,购买材料性能测试仪器设备并进行性能检测。具体包括用于测试抗压强度的万能压力试验机、恒温试验箱、低温试验箱、冻融循环试验箱、耐盐雾腐蚀试验箱以及涂层粘结强度测试……
江海红提交的双方往来邮件记录显示,2015年6月14日,康平公司发送邮件称:“这周市级研发中心要来公司实地考查需准备材料,请您协助将与这项目的资料按模板填写,我来完善公司简介这部分。”6月22日,江海红回复邮件,并在附件《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中的“建设项目摘要”称:“……其关键技术包括1.采用世界领先的硅酸盐气凝土微发泡技术和工艺,利用机械、物理及化学方法使无机硅酸铝和硅酸钙等胶凝材料集体充分膨化,在材料料浆中产生细小封闭泡孔,形成轻质多孔耐火无机骨架。2.采用国际先进的界面缩聚技术将相变蓄能材料进行微胶囊化包覆,在其外表面形成一层坚硬的外壳,保证了相变材料的功能持久性。3.将保温性能优异的轻骨料和微胶囊包覆的相变蓄能材料与膨化基体混合分散,并且使胶凝基体和骨料之间建立有效的粘结和包覆作用。材料固化后,形成既具有优异的保温性能、物理机械性能强,又有良好的防火能力,彻底根除火灾隐患、耐火极限长达3小时的无机微发泡结构……本项目的技术设计思想依据是用轻质无机基体有效包裹隔离轻骨料……该防火保温涂料还含有微胶囊相变因子,具有蓄能功能……关于蓄能物质在绝热材料中的高效节能效应以及最终产品的生产线和设备,在本项目申请人的专利US8070876及CA201220243936.3中进行了详细说明。”在“项目预期目标”称:“江博士是专业从事新型防火节能保温一体化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制。最新研发的新型建筑外墙防火保温硅酸盐气凝土材料和建筑高温隔热厚涂型防火保温涂料采用国际领先配方和生产工艺,同时拥有美国和中国专利权。该材料是以膨化硅酸盐无机材料为主体,具有蓄能节能功能的新型智能型复合泡沫材料,具有生产成本低,防火性能强,保温性能优异,机械强度好,材质轻,耐水性好,绿色环保等优点……硅酸盐气凝土材料不仅可用于制造建筑内外墙防火保温层,还可以用于制造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板材,隔热防火保温墙板,门板及芯材,钢结构轻质防火包覆填充材料(板材包裹,浇注填缝),油井封堵材料等。可现场浇注,也可制成各种形状的板材或型材。”在“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称:“目前我们项目防火保温涂料的基础材料制成的防火保温板材已通过5次权威机构……抽检。”6月29日,康平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称:“我公司网上提交的文件还有几项需要完善,几点技术要明确……1.主要建设内容(需做的几项工作及时间进度安排);2.立项依据(目前行业现状、技术优势);3.预期目标(技术数据、具体指标要用数据说明);4.现有工作基础(有哪些设备等);5.提供专利证书扫件。”7月4日,江海红回复邮件,附件《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对6月22日的内容作了修订、补充,主要体现在“立项依据”,其中记载的内容有“国内钢结构防火涂料不具有保温功能,同时与带锈钢材的粘结力差……我们项目要生产的钢结构防火涂料由微小的泡孔结构构成,材料本身导热系数低,保温性能好,与带锈钢材粘结力强,施工前不用对钢结构材料进行单独步骤的除锈和防锈处理……是兼具防火、保温、除锈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钢结构防护材料……”并将“技术设计思想依据是用轻质无机基体有效包裹隔离轻骨料……”以及“该防火保温涂料还含有微胶囊相变因子……在本项目申请人的专利US8070876及CA201220243936.3中进行了详细说明”“硅酸盐气凝土材料不仅可用于制造建筑内外墙防火保温层……也可制成各种形状的板材或型材”等内容删除,添加了“从2015年7月到2020年6月,试验中心建设的总体内容包括……3.加强节能型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的研发,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内容。10月6日,江海红针对8月23日的邮件附件《防火涂料产品介绍》修改后的内容再次发送的邮件,将标题“新型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添加“润博”,对此前的“技术先进、性能优异、施工简便、性能指标”四大块内容扩展为“钢结构建筑防火必要性、润博技术先进性、产品竞争优势、性能指标比较、施工指南”五部分并附技术发明人江海红的简介。
根据江海红提交的双方往来邮件,除2015年6月14日、22日、29日,7月4日、8月23日、10月6日、11月25日的邮件外,双方没有其他关于技术方面的交流证据。
根据江海红提交的厂房租赁协议,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写明:乙方(即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将安装于A区的混合包装设备折合9万元,作为2015年7月29日到2016年7月28日的租金抵押给甲方。该协议签约日期处有修改的痕迹,即将2015.7.30改为2015.6.30。
根据江海红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卧式螺带混合机的交货地点为北京平谷区夏各庄镇张各庄村。
根据江海红补充证据清单的陈述,江海红和康平公司一项十分重要的目的是取得科研基金,是否真的实施合作项目,还不一定,康平公司中止合同,也是因为申报科委的基金已经结束,已经取得廊坊市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的招牌。
根据康平公司提交的第201110114683.X号、名称为“一种蓄能节能型泡沫石膏水泥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本,其中配方由复合胶凝材料、轻骨料、相变蓄能材料、聚合物胶乳、泡沫及发泡剂、纤维、表面活性剂、阻燃剂、水及其他助剂等组分构成。其制造工艺流程图包括将(复合胶凝材料、相变蓄能材料、纤维、阻燃剂、其他助剂)与(聚合物胶乳、水、表面活性剂)投入原料混合搅拌釜后,再与由压缩空气发泡机形成的泡沫、轻骨料在泡沫混合搅拌釜反映,进行现场浇注或者注模成型。
根据康平公司提交的北京依科国特公司的宣传单,依科防火保温无机复合泡沫板材技术项目的发明人是该公司首席科学家江海红博士……该公司在中国范围内推广依科无机复合防火保温泡沫材料专利技术的区域独家实施许可。
康平公司在原审法院对“防火保温涂层材料施工工艺要求”“防火涂料产品说明书”等进行质证时,称相关内容和2013年4月23日道客巴巴网某网友上传的《钢结构防腐防火涂装及钢结构与钢网架变形》文档内容相似,如喷涂的空气压力、喷枪口的直径等,相关工艺要求根本不具备研发产品的基本条件。
还查明,康平公司最初提起诉讼请求,主张中止涉案协议,确认涉案协议解除系在原审庭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未明确约定阶段性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后履行一方未及时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阶段性义务,先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后履行一方同意,双方达成合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先履行一方未经催告后履行一方的,不能主张后履行一方存在违约责任而追究损失赔偿。
本案中,根据涉案协议的内容,合作项目既包括对硅酸盐气凝土发泡防火保温等发明专利技术的引进,也包括对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新技术的研发,整个合同期限为10年,但涉案协议既未明确现有专利技术的引进方式,也未明确新技术研发进度的履行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从目前查明的实际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在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的研发阶段,采用康平公司提供资金,江海红负责技术研发的方式进行合作,研发阶段的费用记入项目成本。该协议第五部分第一段约定,在项目研发阶段,康平公司承担研发产品检测等费用,初期投入50万元用于产品研制、喷涂实验设备、检测认证等费用,其中协议签订后支付25万元,检测认证时付清25万元。根据上述约定,研发阶段明显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即康平公司支付首笔25万元用于产品研发、实验设备准备等事宜,支付第二笔25万元的条件是江海红的研发样品具备检测认证条件,则江海红对应25万元首笔款项的合同义务是产品研发、实验设备准备等,康平公司对应第二笔25万元款项的合同权利是获得具备检测认证条件的研发样品。但因涉案协议并未约定江海红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江海红发送2015年11月25日电子邮件称已做好制作认证送检样品的各项准备工作,但并无证据证实康平公司已收到研发样品,根据康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始诉讼请求看,双方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因研发部分的阶段性合同履行问题,即第二笔25万元款项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康平公司起诉时最初的主张是中止涉案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均确认不再继续履行涉案协议,故对于涉案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予以确定。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协议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即康平公司关于江海红返还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一)康平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是否应予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前所述,根据研发阶段的合同先后履行顺序,康平公司支付首笔25万元用于江海红进行初期研发及实验设备采购等,直至研发样品具备检测认证条件,在江海红要求康平公司履行支付第二笔样品检测认证的25万元前,其至少应先履行已研发出样品、交付给康平公司的相应义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康平公司未取得江海红初期研发成果,则应从江海红的举证情况出发,考虑是否应予退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江海红提供的往来邮件不能证明其已履行25万元对价的合同义务。根据在案往来电子邮件内容及双方陈述意见,江海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一系列技术文件,包括发送给康平公司的防火涂料实验中心申请文件、修改文件、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施工工艺要求等,从邮件往来起止日期看,始于2015年6月13日,终于2015年11月25日,与康平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申报廊坊市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中所述的起止日期2015年6月至12月相对应;从申报的项目负责人看,为康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丰和江海红,以上均能证实邮件所涉沟通事项的目的是配合康平公司申报政府补贴、进行工程竞标等。江海红主张往来邮件内容同时可以证明其已进行了技术研发、履行了研发义务,但从相关邮件的主题看,与研发无关,从附件文档的内容看,并未包含江海红所实施的研发具体实验数据、规格参数、研发过程等信息,不能体现出江海红的具体研发情形,康平公司也无法通过双方往来邮件获得阶段性研发成果的具体信息。且根据涉案协议总则部分,以及研发部分关于研发内容、研发进度和技术指标的约定,双方确认待研发的系厚涂型防火节能保温涂料,江海红需提供涂料检测样品、相关施工工艺要求以及系列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即便江海红已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并享有美国发明专利,但已有技术涉及的领域是硅酸盐气凝土发泡防火保温技术,在涉及不同的使用对象、环境的新领域技术研发时,相应的材料成分、比例应有调整,但江海红从未与康平公司协商过实验技术指标,或调研过应用场景,也未对此进行举证,不合情理。进一步的,江海红已提交的钢结构防火保温涂料性能指标部分,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要求基本相同,在申报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容明确提到需建设钢梁耐火极限测试窑炉,而江海红从未提供与钢结构相匹配的耐火性能相关的涂料成分、实验数据等,其是否已开展相关研发工作,在康平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认定。
其次,江海红提供研发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完成了项目初级阶段的样品研发,康平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江海红所提交的照片、视频不能体现出具体的形成时间、地点,不能证明照片、视频证据中所体现的产品与双方争议的合作项目拟研发的技术成果之间的关联性,故仅凭照片、视频中所体现的试验信息及试验效果,不能证明江海红已向康平公司实际交付了初级阶段研发成果。
第三,江海红自行提交的NCC防火隔热涂料检验报告,无法证明其已实际研发出双方约定的检测样品。一方面,康平公司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电话录音证据证实其核对过程,结果是所谓作出检验报告的北京建材研究院公司称根据编号,该报告应为2014年度报告,但其公司2015年下半年才推出二维码;从江海红自行提交的关联公司相关检测报告看,类似报告的编号形式均具有一定的规律,在具有年份编号的同时,送检或签发、报告日期与年份相同,而该检验报告年份编号为2014年,不仅编号代表的年份早于双方涉案协议签订之日,且来样日期为2016年9月,远远晚于编号年份,康平公司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该检验报告系以北京依科国特公司名义委托检验,即便属实,江海红所主张的其已完成的研发成果一直处于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利益未归属康平公司。本院对江海红已实际完成约定的检测样品研发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江海红举证的其他研发费用不能证实与涉案协议的研发相关。涉案协议的研发主体为江海红,若存在其他主体代为履行义务,应与康平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否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对其他主体实施的行为利益归属无法进行判定。由于江海红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工业品买卖合同,相关主体均系北京或南京依科国特公司,且租赁协议的签约日期有修改痕迹,卧式螺带混合机是否与喷涂设备相关、其使用主体是谁、美元账单反映的进口设备是否是涉案协议约定的喷涂设备、是否已由康平公司占有,以及是否组织人员开展厚涂型防火涂料样品的研发,对于研发所需设备及场地,江海红虽在一审提供了上述证据,但康平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江海红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江海红称已做好检测认定的前期工作,花费了超过25万元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因江海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研发阶段性成果交付康平公司,也不能充分证明为研发涉案协议约定的厚涂型防火涂料检测样品花费了项目成本,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在涉案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康平公司主张江海红返还已支付的2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二)康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5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江海红曾在原审中主张系康平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与事实不符,因确认涉案协议系双方合意解除,如前所述,由于江海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履行了25万元的对价义务,康平公司有权拒绝第二部分25万元费用的支付。关于康平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新技术研发进度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康平公司收悉江海红的邮件,并未催告江海红履行合同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江海红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存在损失,且自双方产生纠纷至康平公司提起诉讼,间隔长达近两年时间,康平公司亦存在自行扩大损失之情形,对康平公司主张江海红的违约责任不应支持。
退一步而言,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给康平公司造成的损失仅包括江海红占有25万元款项期间,康平公司可能对该部分款项的收益,这是康平公司在本项目中应有的履约成本。另一方面,考虑到江海红确实协助过康平公司申报成立防火保温涂料技术研发中心,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公平原则出发,江海红占有该25万元期间可能获得的收益,也可视为江海红对涉案项目合作研发之外工作内容的合理回报。故康平公司要求江海红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康平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未严格按照合同先后履行顺序进一步查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在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时,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海红返还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25万元;
四、驳回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江海红各负担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江海红各负担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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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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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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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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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郭鑫 |
书记员:郑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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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20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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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名称为“含相变材料的防火保温水泥泡沫”、专利号为US8070876的美国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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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先履行义务;举证责任;合同解除;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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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海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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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海红返还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25万元; 四、驳回廊坊康平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决主文:(一)确认康平公司与江海红签订的《专利技术引进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二)驳回康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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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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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1. 未明确约定阶段性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先履行义务的认定问题; 2. 未明确约定阶段性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合意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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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1.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对未明确约定阶段性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后履行一方未及时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阶段性义务,先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后履行一方同意,双方达成合意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先履行一方未经催告后履行一方的,不能主张后履行一方存在违约责任而追究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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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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