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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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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桂林创意产业园2-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毛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柱,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写字楼2-G-7。

法定代表人:吴太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筱,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临届公司)因与上诉人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扶贫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黔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西临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音芸、王世柱,上诉人贵阳扶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筱、彭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临届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贵阳扶贫公司立即向广西临届公司支付二期款人民币352185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3169665.9元(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付款一日,需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即17609.255元,暂计算逾期天数180天);2.判决贵阳扶贫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一)贵阳扶贫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二期款和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广西临届公司的相应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非常详细的实施安装方案和相应工艺,一、二阶段脚本方案和文件也都经过贵阳扶贫公司书面确认,原审判决认为双方没有确认实施方案,所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故意曲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贵阳扶贫公司二期款之所以迟迟未付,就是因为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预先解决好土地规划问题。原审判决既已认定贵阳扶贫公司违约,但却判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广西临届公司已经举证了双方约定技术价款的合同,贵阳扶贫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反驳相应技术价值。广西临届公司开具发票行为本身就是对贵阳扶贫公司认可二期款付款条件成就的有力证明,本案合同约定的二期款支付条件已成立,应判定贵阳扶贫公司违约,贵阳扶贫公司就应当支付二期款并承担赔偿广西临届公司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二)原审判决在已确认贵阳扶贫公司违约的前提下,没有按双方合同约定确认贵阳扶贫公司赔偿广西临届公司相应的合同违约金,而只是判决赔偿采购设备的价款损失,对于广西临届公司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完全忽视。(三)原审程序严重不公。

贵阳扶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广西临届公司除第一项诉讼请求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支持贵阳扶贫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本诉与反诉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西临届公司承担。事实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贵阳扶贫公司支付的“首付款”为广西临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已投入智力劳动的价值,属事实认定错误。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应当为首期款,其性质仅为按照时间应当支付的款项,并非为广西临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已投入智力劳动的价值体现。广西临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已投入智力劳动的价值,即广西临届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损失,应当体现为其提交的动画脚本的价值,动画脚本的价值可参考《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已完成产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予以确定。合同约定的首期款仅为按照时间应当支付的款项。(二)原审法院认定贵阳扶贫公司未能办理合法土地手续构成对广西临届公司的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广西临届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属适用法律错误。贵阳扶贫公司未能办理合法土地手续系因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该政府行为对于贵阳扶贫公司来说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贵阳扶贫公司未能办理合法土地手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广西临届公司答辩称:首期款并不是预付款,同时二期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涉案合同约定贵阳扶贫公司收到广西临届公司动画脚本后10日不验收即为接收。本案并非不可抗力,动画脚本仅仅是广西临届公司提供的智慧成果一部分,价值远远高于评估报告结果。广西临届公司还提供了软件等综合产品,以及施工方案等。贵阳扶贫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贵阳扶贫公司答辩称:贵阳扶贫公司未对脚本方案进行确认,不应支付二期款和逾期部分损失。原审判决就有关违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广西临届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广西临届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合同》;2.判令贵阳扶贫公司立即支付广西临届公司二期款3521851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1056555.3元;3.判令贵阳扶贫公司立即赔偿广西临届公司损失235169.6元(硬件采购损失225660元、差旅费损失9509.6元);4.判令贵阳扶贫公司立即支付广西临届公司违约金5288776.6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贵阳扶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贵阳扶贫公司对“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花画小镇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广西临届公司投标后于2016年6月17日中标。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该服务系统合同,约定:第一,合同总价款为17609255.56元;第二,分六期付款,其中首期款为7043702元,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期款为3521851元,在广西临届公司将方案脚本提交给贵阳扶贫公司并经贵阳扶贫公司确定后支付;第三,贵阳扶贫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第四,一方违约的,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第五,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第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解决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未约定合同解除,也未约定合同解除通知的异议期。合同签订后,广西临届公司即开展设计工作、采购硬件等,贵阳扶贫公司也如约支付了首期款。2016年7月24日,广西临届公司即将花画小镇软件项目的所有脚本提交给了贵阳扶贫公司,并按贵阳扶贫公司要求,预先开具了二期款3521851元的发票给贵阳扶贫公司。贵阳扶贫公司却因自身原因在2016年8月16日才予以全部确认脚本方案,并且因贵阳扶贫公司自身的主题馆场地基础建设未完工的原因顺延工期。2017年5月3日,贵阳扶贫公司发函给广西临届公司,称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将于2017年6月陆续展开施工,广西临届公司也在2017年5月6日回函,请求贵阳扶贫公司及时支付二期款。2018年1月11日,贵阳扶贫公司委托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向广西临届公司发函,要求解除《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理由是2017年4月20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分局向贵阳扶贫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此项目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广西临届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收悉该律师函并回函:贵阳扶贫公司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综上,广西临届公司认为,贵阳扶贫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广西临届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贵阳扶贫公司在原审辩称,根据双方的合同,第二期款项还未达到支付条件;广西临届公司要求贵阳扶贫公司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贵阳扶贫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贵阳扶贫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终止;2.广西临届公司退还贵阳扶贫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5000000元;3.广西临届公司支付贵阳扶贫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8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广西临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合同约定,广西临届公司为贵阳扶贫公司完成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款为17609255.56元。2016年7月19日,贵阳扶贫公司依约向广西临届公司支付了7043702元首期款。经鉴别,广西临届公司交付的脚本方案仅价值200余万元。另,合同约定,广西临届公司将方案脚本提交给贵阳扶贫公司,双方确定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方案后,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3521851元。然而广西临届公司向贵阳扶贫公司交付了部分脚本方案后迟迟不出具实施方案,也未曾与贵阳扶贫公司商议确定实施方案,故贵阳扶贫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未支付第二期合同价款。2017年4月28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向贵阳扶贫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5月3日向贵阳扶贫公司下发行政决定书,告知农业嘉年华奇幻村主题馆用地不符合土地规划,要求贵阳扶贫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政府行为系不可抗力,致使农业嘉年华奇幻村主题馆项目不能再继续进行,与广西临届公司签订的《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约定,此时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2018年1月12日,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发送律师函,函告广西临届公司解除合同事宜,并让其在收到律师函后积极来贵阳扶贫公司处共商清算事宜。广西临届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拒绝与贵阳扶贫公司进行清算。

广西临届公司对贵阳扶贫公司的反诉辩称,1.贵阳扶贫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其没有权利终止合同;2.贵阳扶贫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3.贵阳扶贫公司对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涉案合同没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项目招投标情况

2016年5月,贵阳扶贫公司就其“花画小镇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招标,广西临届公司投标后于2016年6月收到中标通知。广西临届公司的投标文件包括报价明细、投标承诺、资格审查资料、商务评审资料、技术评审资料等,其主要内容为:一、投标价格:17609255.56元;二、投标内容:奇幻村主题馆整体软件服务系统,包括软件展示内容设计与制作、软件所需要的硬件设备、系统集成;三、施工工期:23日历日;四、项目建设内容:(一)按空间划分为序厅(种子:大地之源)、第一厅(茎:万物众生)、第二厅(叶:绿叶仙踪)、第三厅(花:百花王国)、第四厅(果:开心果园)、第五厅(林:森林氧吧)、第六厅(触动未来)以及DIY体验区及销售区间;(二)按功能划分,项目建设主要包括:1、系统软件、多媒体影像、互动体感游戏部分,是本项目建设的重点,最能充分展现奇幻村“农业 动漫 互动”功能与特色的核心,通过虚拟影像、真实农作物与动漫卡通的虚实结合,营造出逼真的农业生态微世界;2、多功能智能综合控制系统部分,是对全馆的声、光、电、网及其它配套设备进行便捷性控制与规范化管理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3、自助DIY体验销售部分,是对软件、多媒体等数字体验的补充。五、项目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一)项目总体设计,通过以农作物的生长历程为设计明线,万物由大地起始,形成由种子、茎、叶、花、果、林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和视觉关系,运用了大量多媒体手段,不同程度展示不同阶段的农作物,巧妙形成互动游戏,帮助参观者了解农业感受农业,突破传统嘉年华展示效果,增加更多互动体验,吸引市民的参观兴趣,同时,以一只可爱的精灵鸟作为视觉线索贯穿于各个展馆之中,使之形成视觉的连贯性。1、序厅:平面布局图;2、第一、二、三、四、五、六厅:平面布局图、效果概念图。(二)序厅(大地之源)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远古的大地为表现主题,以19.8*8.4米的巨型天幕镶嵌在顶部,介绍农业的起源,演绎五谷传说。本单元设计安装10000流明的高端投影设备,使投影设备对焦在天幕上进行投射,结合短焦镜头、融合设备、立体音响、数字功放、中控设备等硬件,实现一种沉浸式虚拟仿真显示环境。此单元将达到以下功能:(1)多台投影机投影的边缘融合功能;(2)支持多种格式的多媒体影片文件,无需预处理;(3)投影幕形状的全面支持,几何校正功能强大;(4)色彩空间的完全一致性;(5)自由开窗、播放流程自定义;(6)可支持自定义插件的开发。2、主要设备:台式计算机、工程投影机、融合机、短焦镜头、5.1前级处理器。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4、动漫及影像脚本。(三)第一厅(万物众生)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有三台360°全息投影,和4套透明液晶展示柜,以及一套体感游戏。360°全息投影和透明液晶屏的视觉效果展示贵州特色地下结果农作物和中药知识。利用干涉和衍射原理记录并再现花生、胡萝卜、天麻等真实的三维图像,结合三维动画实现农作物从生长到结果的过程。2、主要设备说明:工控主机、透明液晶屏、视频转接盒、全息投影台、360度全息专用投影设备、图像反射系统及显示系统。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透明液晶屏、360°全息投影、XBOX体感游戏安装工艺图及效果图。4、动漫及影像脚本:(1)透明液晶屏—灵芝篇、太子参篇、鱼腥草篇、天麻篇;(2)360°全息投影—花生篇,以花生为主体,演绎出花生发芽、生长、结果的整个过程,进而引出花生生长习性、经济价值、营养价值等内容;(3)天麻360°全息,利用三维全息技术全面展示天麻从播种到成熟所经历的整个生长过程。通过介绍贵州地区的天麻类型,引出天麻的经济价值和药用价值。(4)360°全息投影—胡萝卜篇,以胡萝卜为主体,演绎出胡萝卜发芽、生长、结果的整个过程,进而引出胡萝卜生长习性,经济价值、营养价值等内容。(四)第二厅(绿叶仙踪)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本单元通过在全息幻象镜面玻璃,利用干涉衍射原理,将底部镜面的三维影像投射至空中的镜面,形成仿佛悬浮在空中极具纵深感的三维立体光影。通过三维图像小精灵的讲解介绍本厅的基本内容。2、主要设备说明:工控主机、钢结构、图像反射系统及显示系统、音响功放。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4、动漫及影像脚本。(五)第三厅(百花王国)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软件系统包含1套3米*7米地面投影系统、1套360度全息投影系统及1套3米*7米的光电过道互动投影系统,当游客进入到厅内,人们脚下悄然出现一个个神秘的花朵摇篮,在花篮中,游客可以欣赏到百花齐放的整个过程。在百花走廊的出口,当游客走上过道时,奇迹瞬间发生,整个过道缓缓暗下来,而游客脚下却忽然盛开出一朵朵鲜花和一群游鱼,游客脚步到哪里,鱼儿聚拢而来,水面瞬间荡漾开去。地面投影主要通过计算机输出三维影像,通过定制的投影仪直接投射到地面上,形成一个逼真的动态视觉效果。360°全息投影主要利用干涉和衍射原理记录并再现花朵的三维图像,通过全息膜搭乘金字塔的形状通过幻影成像的方式使金字塔的四个面都呈现出不同角度的映像,结合三维动画实现花朵盛开、飘落的唯美过程。光电过道互动投影结合互动投影动作捕捉技术和智能触控感应技术实现虚拟和现实的体验互动,首先通过影像动作采集器实现对参与者影像、动作数据的捕捉和采集,继而通过数据处理器把采集的参与者的影像和动作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实现和处理器中固有的数据进行合成处理,最后通过影像显示器把实时的互动效果显示出来,让虚拟互动体验与现实空间演示智能展示,从而带给人非凡的互动体验感受。2、主要设备说明:工控主机、工程投影机、融合处理服务器、全息投影台、360度全息专用投影设备、短焦镜头、红外捕捉摄像机。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1)通道地面投影安装工艺图及效果图;(2)360度全息投影安装工艺图及效果图;(3)光电过道地面互动投影安装工艺图及效果图。4、动漫及影像脚本。(六)第四厅(开心果园)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通过量身定制的编程软件,结合触控屏、体感捕捉设备完成游客知识问答、互动闯关的虚拟体验。利用墙面空间设置互动体感游戏,使游客能体验摘果子、捉虫子等植物采摘乐趣。实施由影像动作采集、数据处理和影像显示三部分组成。首先是通过红外传感器对参观者的身高及相关动作进行捕捉拍摄,然后由影像分析系统分析,当参观者靠近屏幕时就产生了被捕捉物体的动作,该动作数据引出投影机投射在屏幕上的三维虚拟影像,使参与者与屏幕内游戏产生紧密结合的互动效果。2、主要设备说明:多点触控液晶监视器一体机、商用投影机、几何矫正及播放控制软件、红外传感器、体感感应器、音响功放。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触摸一体机、体感互动墙。4、动漫及影像脚本。(七)第五厅(森林氧吧)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以模拟的森林为环境背景,结合室内水流、雾气效果、负离子机、音效等设备,让游客进入其中犹如置身森林里,呼吸负离子氧气,倾听最自然的虫鸣鸟叫,体验森林疗养的休闲轻松。

实施由影像动作采集、数据处理和影像显示三部分组成。首先是通过红外传感器对参观者的身高及相关动作进行捕捉拍摄,然后由影像分析系统分析,当参观者靠近屏幕时就产生了被捕捉物体的动作,该动作数据引出投影机投射在屏幕上的三维虚拟影像,使参与者与屏幕内游戏产生紧密结合的互动效果。2、主要设备说明:多点触控液晶监视器一体机、商用投影机、几何矫正及播放控制软件、红外传感器、体感感应器、音响功放。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xbox体感互动游戏、骑自行车体感互动游戏。4、动漫及影像内容。本展厅游戏设计有虚拟自行车、骑马、射击三类体感游戏,让游客在运动中放松心情,大汗淋漓。(八)第六厅(触动未来)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1、单元简介,单元软件系统设计有球幕、VR体验专区、5D动感影院三大内容。(1)球幕投影通过将投影仪置于球幕底部,搭配一台鱼眼镜头,将信号反射并投射到球面屏幕显像,并利用在曲面上实现大尺寸图像内容的无缝拼接技术,实现球面的全景影像,游客可以360度,全方位的对球体投影的内容进行感知。(2)VR体验区通过提供给游客专属的虚拟眼镜,眼镜接连控制端口,让游客仿佛置身于计算机上生成的、可交互的三维环境中,使游客实现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模拟,可以及时、没有限制的观察三维空间内的事物。5D动感影院由环境特效、座椅特效、影音特效三大系统组成,在产生呼之欲出、栩栩如生rwqk的立体画面的同时,随着剧情变化,模拟了电闪雷鸣、风霜雨雪、爆炸冲击等多种特技效果,将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和动感完美地融为一体,再加入剧情式互动游戏,并充分利用互动道具,从而使观众参与其中并全身心地融入到剧情之中,体验虚幻仿真、惊心动魄的冒险旅行。2、主要设备说明:工程投影机、融合处理服务器、立体眼镜、动感5D座椅、环境特效系统。3、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球幕、VR体验、5D动感影院。4、动漫及影像脚本:(1)球幕影片脚本;(2)VR体验内容:体感要求:1、以漫游的方式,从空中疾驰或悠闲的俯瞰下方景致;2、在湖中,以船只为视觉载体,游览沿岸景致;3、在村寨,以第一人称视觉载体,感受孩子的欢乐,人文的景致;4、可根据自己兴趣,调整状态到任意景点。本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篇章:第一篇,盛大开启:表现高科技、地球东方的中国西部有一颗璀璨的明珠——贵阳,贵阳的现代农业尤为耀眼;VR大型引擎特效(全方位可行走、可交互、可穿插体验);我们身处浩瀚的宇宙中,面前是巨大的地球、华丽而又宏大;我们可以走近地球,找到中国贵阳的位置,伸手触摸它,呈现出一个华丽的大水晶,水晶中是靓丽的贵阳缩略图,水晶发出鲜丽的光芒,上方漂浮出现本项目的标题:贵阳花画小镇奇幻村;伸手触摸大水晶,周围闪现出多个漂亮的小水晶,每个水晶中有不同景点的缩略图。第二篇,贵阳时尚、景致、人文篇:以前沿科技的方式表现贵阳的典型美景,百花湖、黔灵山、甲秀楼、南明河、青岩古镇,其中强调前所未有的视觉冲击、震撼体验与贵阳独有的时尚精致和人文;梦幻黔灵山,伸手触摸大水晶球下方的启动标志,光影闪烁、环境消散,我们时空穿梭般全身心置身于一个漂亮的热气球上,云雾在身边飘过,云雾散去,鸟瞰美丽的贵阳、黔灵山,鸟儿在身边飞过。走到热气球边际,伸出我们的小手,可以散出花瓣(天女散花),花瓣在空中飘荡;荡舟百花湖,触摸百花湖水晶球,光影闪烁,我们如时光穿梭般,我们置身于百花湖的游船上,惬意的漫游,仰视天空,一个巨大的热气球,热气球上悬挂着——贵阳花画小镇奇幻村,我们看到热气球上飘散下美丽的花瓣。前面有花瓣向我们飘来,我们可以伸手去触摸花瓣;游历南明河,触摸南明河水晶球,风云变幻,时空穿梭,高耸的建筑、穿梭的人群,光影中,我们置身于恬静优美的南明河上,平稳安静的水流衬托着两岸繁华的都市、高耸的建筑;品味甲秀楼,触摸甲秀楼水晶球,光影闪烁,我们瞬间置身于甲秀楼景区,坐于船上欣赏甲秀楼秀丽全景,光影闪烁飘逸,我们登上甲秀楼的顶层,俯视周边傍晚的美景;流光青岩古镇,触摸青岩古镇水晶球,光影由远而近,如时光隧道,一处充满人文气息的乡村古镇——青岩古镇在身边凝固。我们完全置身于美丽的古镇文化和风情中,或市井、或城楼、或城墙。现代农业示范区与基地的部分拍摄地点。第三篇,科技农业篇、花画小镇奇幻村;以前沿科技的方式表现贵阳周边的科技农业、各生态农业基地和美丽的花画小镇,茶叶基地、猕猴桃基地、中药材基地、奶牛基地、家禽基地、蔬菜基地。其中强调前所未有的VR视觉冲击、震撼体验。第四篇,结尾篇。斗转星移、风云变幻、时光穿梭,再回到现代时尚的贵阳都市、繁华人群、高耸的建筑、古朴的甲秀楼、南明河。(3)5D动感影院。(九)综合控制系统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智能中控系统、影院中控系统、中控主机、中控系统主要设备清单、智能中控系统安装架构。六、项目施工组织。七、系统操作及应用培训。八、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二、合同主要内容

2016年6月17日,贵阳扶贫公司书面通知广西临届公司中标,同年7月15日贵阳扶贫公司为甲方、广西临届公司为乙方,签订《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约定:(一)工作范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项目所需资料为甲方完成“花画小镇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含项目所需采购的硬件、软件功能设计、软件开发制作、影片的内容设计与制作)并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完成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二)工作进度安排:本合同工期为23日历天,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首款起计算。第一阶段: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始设计、制作所需的软件方案及影片方案;第二阶段:乙方将方案脚本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该方案后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的反馈意见,直至双方最终确定并签字认可;第三阶段:在甲方签字确认方案之后,乙方完成硬件设备采购、安装、软件设计与制作的工作;第四阶段:乙方完成本项目,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最终成品移交甲方。甲方组织第三方对项目投资进行结算审计。(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17609255.56元;2、付款方式:(1)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即7043702元为首期款;(2)乙方将方案脚本提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确定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方案后,甲方需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521851元;(3)项目安装调试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521851元;(4)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2641388元;(5)乙方报送结算资料,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乙方至审计总价的97%;(6)本项目质保金为3%(以结算审计总价为准),系统整体免费质保期两年。(四)合同终止:1、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自然终止。(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督促乙方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施工的必要条件。(六)培训:乙方应当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对甲方人员提供全面培训,并确保参加培训后能独立、正确、熟练地进行设备及系统的调试、运行、维修等项工作。(七)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实施。(八)违约责任:1、若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本项目,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2、项目完成后,乙方书面申请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不予验收或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若因乙方提供设备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中清单要求,则甲方不予验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一律承担;3、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特殊原因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合同总价的50%损失。(九)其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履行情况

2016年8月16日,广西临届公司将其制作的影片方案提交给贵阳扶贫公司进行确认,具体包括:序厅的天幕《种子传奇》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一厅的《360°全息-胡萝卜篇》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360°全息-花生篇》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灵芝篇》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天麻篇》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鱼腥草》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二厅的180°全息虚拟讲解员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2分钟);三厅的二通道地面投影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1分钟)、地面互动投影设计方案、《百花齐放》360°全息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3分钟);四厅的《花卉百科》、《农业生活》、《农业种类》、《农业历史》、《农业与气候》、《农业之最》、《趣味农谚》、《种子的力量》界面及内容设计方案、互动体验墙游戏开发内容设计方案(3款游戏);六厅的《未来农业》动画脚本方案(时间长度3分钟)、VR体验项目详细内容制作设计方案。同日,贵阳扶贫公司对广西临届公司提交的全部影片方案予以签章确认。同时,广西临届公司制作函件称其已于2016年7月24日提交本项目所有多媒体内容设计方案给贵阳扶贫公司,而未获确认,且由于主题馆场地基础建设未完工,没有达到多媒体设备安装的条件,致使不能及时进行多媒体内容的制作和硬件设备的安装施工,根据合同时间要求,其制作及安装时间作相应顺延。贵阳扶贫公司对该函件予以确认,并签注:同意顺延,具体时间以其通知为准。2016年11月,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两次发函,要求提交软件源代码、设备安装施工图、开发制作进度计划以及设备采购进度计划等。广西临届公司两次回函,说明软件源代码应按合同约定在项目最终进行验收时才提供;设备安装施工图需要贵阳扶贫公司提供展馆的全部装修cad图纸后,才能在装修cad图纸的基础上进行绘制并提交;开发制作进度计划以及设备采购进度计划将在第二期款支付后按时提交;同时说明贵阳扶贫公司提出的其余事项已经提交,设备采购也有固定的供货商而无需提供采购询价方案;要求贵阳扶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第二期款。2017年5月3日,贵阳扶贫公司称项目计划在2017年6月展开施工,要求广西临届公司做好工作安排;5月6日,广西临届公司回复,称其于2016年8月根据所确定的实施脚本方案完成了全部影片的脚本分镜绘制、动画角色、场景模型搭建、VR电影制作等工作,同时按建设内容陆续采购相关硬件设备已进行研发调试,完成多媒体影像制试工作;再次要求贵阳扶贫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2018年1月,贵阳扶贫公司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分局于2017年4月向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进行清算;广西临届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认为国土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不属于不可抗力。

2016年7月,广西临届公司向贵阳扶贫公司开具了首期款为704370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预先开具了二期款为352185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广西临届公司主张其购买了价值225660元的设备,包括全息影像调试设备(1套)21600元、VR影像测试设备(1套)10000元、音频设备(1批)28410元、透明屏展柜15650元、融合投影处理设备(4套)80000元、投影设备(2套)70000元。广西临届公司为此提供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及采购合同,发票开具时间在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其中,VR影像测试设备,未提供发票,合同也无签订日期。

四、贵阳扶贫公司被处罚情况

2016年8月30日,贵阳市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文《关于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农业嘉年华奇幻主题馆(设施农业大棚)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贵阳扶贫公司的农业嘉年华奇幻主题馆(设施农业大棚)建设项目已经备案,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投资估算6700万元,建设农业 动漫体验馆、文化馆,合计面积9334米;建设起止年限为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有效期为二年;并告知贵阳扶贫公司,接此通知后,需完善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并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限完成项目建设。该局出具备案证明,建设工期2017年至2018年,建设内容及规模:钢网架设施蔬菜大棚 动漫宣传及其他附属设施,约7000平方米新型日光钢网高产大棚及配套设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13日。2017年4月28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以乌国土执告(2017)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国土执听告(2017)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贵阳扶贫公司拟对其农业嘉年华奇幻主题馆(设施农业大棚)用地不符合规划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处以罚款共计46120元;同时,该局告知贵阳扶贫公司享有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贵阳扶贫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2017年5月3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作出乌国土执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6月28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作出《关于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农业嘉年华奇幻村主题馆的情况说明》:根据《乌当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2017年度土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该宗违法用地纳入完善用地手续进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截至目前,该宗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性质,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广西临届公司与贵阳扶贫公司所签合同,是针对贵阳扶贫公司的花画小镇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而订立,明确约定了系统软件开发、硬件采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系统操作及维护人员的培训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广西临届公司应完成软件展示内容设计与制作、软件所需要的硬件设备、系统集成,其工作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的技术问题,其一,软件展示内容设计与制作,是通过现有的计算机软件应用技术完成所设计内容的动画展示效果;其二,系统集成,是通过全息投影等技术的运用,完成七个展厅的互动体感游戏等功能。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的规定,《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系广西临届公司以其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应用、全息投影等技术,为贵阳扶贫公司开发完成“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具有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的订立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为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

本案技术服务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依法确定。广西临届公司与贵阳扶贫公司将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技术服务方案及项目总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进度和付款方式,广西临届公司提供的主要技术服务为设计、制作所需的软件方案及影片方案,并提交方案脚本及实施方案,而后进行硬件设备安装;贵阳扶贫公司支付首期款后按进度分三期支付合同价款,并约定质保金为项目结算总价的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阳扶贫公司支付首期款后,广西临届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提交了其设计、制作的软件及影片方案脚本,贵阳扶贫公司当日进行了确认,并于同年11月要求广西临届公司提交软件源代码,广西临届公司回复并说明软件源代码应按约在项目验收时提交。2018年1月,贵阳扶贫公司以国土资源局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进行清算。从上述合同约定及履行过程进行分析,贵阳扶贫公司主张其因不可抗力已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所签技术服务合同为终止状态,实际是主张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此,应当就贵阳扶贫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贵阳扶贫公司的场馆建设项目占用土地9334㎡,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通知明确告知其需完善国土等相关手续后才能动工,因此,贵阳扶贫公司对于其项目建设须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是知道的,其因用地不符合规划而被行政处罚,并非不能预见,其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在无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且合同未将贵阳扶贫公司不能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作为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贵阳扶贫公司无合同解除权,本院对其要求确认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终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广西临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首先,广西临届公司按约提交了动画脚本方案并经贵阳扶贫公司确认;其次,双方当事人在《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从投标文件的内容来看,在技术评审资料中载明了项目实施安装方案,具体阐述了项目总体设计和七个展厅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每一个展厅均包括单元简介、主要设备、安装工艺示意图及效果图、动漫及影像脚本四个部分,对展厅所需设备及其安装,以及各展厅安装后所达到的功能和效果都设计了完整的方案;再者,广西临届公司在双方往来函件中提出因主题馆场地基础建设未完工,致使多媒体内容的制作和硬件设备的安装施工不能进行,而要求多媒体内容的制作及安装时间作相应顺延,贵阳扶贫公司予以确认并同意顺延。因此,广西临届公司已按约完成阶段性相关工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贵阳扶贫公司未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构成对广西临届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广西临届公司作为守约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项目二期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贵阳扶贫公司提出广西临届公司未交付实施方案致使二期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广西临届公司主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附表于投标文件,贵阳扶贫公司应支付二期款,原审法院认为,《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约定:广西临届公司将方案脚本提交给贵阳扶贫公司,双方确定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方案后,贵阳扶贫公司支付二期款3521851元。从该约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支付二期款的条件不仅是一方提交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还要双方对脚本和方案进行确认;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广西临届公司提交的序厅、一厅、二厅、三厅、六厅的动画脚本方案,以及三厅的地面互动投影设计方案、四厅的《花卉百科》等界面及内容设计方案、互动体验墙游戏开发内容设计方案、六厅的VR体验项目详细内容制作设计方案,贵阳扶贫公司均一一进行了确认。因此,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实施安装方案及工艺,并不等同于实施方案的确认,广西临届公司仍需提交具体实施方案给贵阳扶贫公司进行确认。然而,在双方往来函件中,广西临届公司表示多媒体内容设计方案未获贵阳扶贫公司确认,设备安装施工图纸需要贵阳扶贫公司提供展馆的全部装修cad图纸后,才能进行绘制并提交,贵阳扶贫公司对此未予否认。因此,双方未就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确认的事实,导致二期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广西临届公司要求贵阳扶贫公司支付二期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四、关于广西临届公司损失的确定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贵阳扶贫公司应对广西临届公司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系“交钥匙工程”,广西临届公司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动画软件及影片的设计和制作、硬件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即广西临届公司完成这些工作并经验收就可按合同总价款17609255.56元进行结算,然而,贵阳扶贫公司因未完善土地相关手续致使合同解除后,广西临届公司为项目总体设计和制作动画影片投入智力劳动的价值无法实现;为采购设备受到价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本案智力劳动的价值,广西临届公司作为主张损失方未提供证据,因本案合同总价款就是广西临届公司的投标价格,其对于动画脚本方案及硬件设备等价目明细应当掌握,经原审法院释明并通知,广西临届公司亦未提供;贵阳扶贫公司主张其已支付首期款700余万元扣除广西临届公司交付的工作价值,广西临届公司还应退还其500余万元,即是认为广西临届公司的损失为200余万元,然而,贵阳扶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在超过举证期限后,其单方委托鉴定所提供的动画影片价值为300余万元,与其主张亦相互矛盾,并且,广西临届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并非只有制作的动画影片。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广西临届公司工作进度安排,以及贵阳扶贫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和付款方式,结合贵阳扶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等进行综合考量。一方面,广西临届公司的投标文件提出了项目总体设计及动画影片创作内容,之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该设计及创作内容进行了确认,合同约定的四个工作阶段归结为两部分工作,一是动画影片制作,二是采购硬件设备并安装;另一方面,贵阳扶贫公司的合同义务系支付项目价款,付款方式为首付款 进度款的方式,首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合同价款的40%即7043702元;进度款的支付在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方案确定之后,根据硬件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进行阶段性支付。综合分析上述工作内容和付款方式,原审法院确定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当是项目总体设计和动画影片制作投入智力劳动的价值体现。广西临届公司已经完成了项目总体设计并制作完成动画影片,贵阳扶贫公司也已确认,因此,贵阳扶贫公司支付首期款只能弥补广西临届公司为项目投入的智力劳动,其要求退还部分首付款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西临届公司为采购设备受到的价款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安排,广西临届公司提交的动画影片方案及实施方案经双方确认后就应当采购硬件设备,而后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实际上,从双方往来函件看,在贵阳扶贫公司于2017年5月要求广西临届公司做好工作安排时,广西临届公司就复函其已按建设内容陆续采购相关硬件设备并进行研发调试,完成多媒体影像制试工作;从广西临届公司举证的发票、付款凭证及采购合同的情况来看,涉及的全息影像调试等设备均是广西临届公司投标文件中贵阳扶贫公司确认的项目所需设备。因此,原审法院对于有合法证据佐证的设备价款予以确认,广西临届公司主张的设备价值225660元,其中VR影像测试设备(1套)10000元,在采购合同无签订时间,无相应发票等凭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予确定,原审法院对广西临届公司因采购设备受到的价款损失认定为215660元,同时,贵阳扶贫公司还应赔偿广西临届公司该价款的利息损失,鉴于贵阳扶贫公司于2017年5月3日要求广西临届公司做好施工的工作安排,利息损失应以此时间起算。贵阳扶贫公司付清以上款项后,广西临届公司应将采购的设备交付贵阳扶贫公司。

综上所述,贵阳扶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广西临届公司因履行合同进行项目总体设计和动画影片制作所受损失7043702元,为采购设备受到价款损失215660元。因贵阳扶贫公司已付首期款7043702元,故贵阳扶贫公司应赔偿广西临届公司损失215660元及其相应利息。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广西临届公司与贵阳扶贫公司签订的《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合同》;二、贵阳扶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西临届公司损失215660元,并支付以2156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3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广西临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贵阳扶贫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2414.12元,由广西临届公司负担80764.12元,贵阳扶贫公司负担1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730元,由贵阳扶贫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贵阳扶贫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广西临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关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的证据,后又申请撤回。贵阳扶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已完成产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勤永励评字【2019】第324657号)作为二审新证据,用于证明广西临届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开发工作的价值为301.76万元。

广西临届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该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北京中勤永励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鉴定智慧财产价值的资质;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导致评估价值过低,应采用“市场价值法”;该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19年10月16日,而评估的是2016年8月涉案项目的市场价值,时间跨度过长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作出该报告的评估机构并非双方共同选定也非法院指定,广西临届公司对该报告不予认可。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份资产评估报告虽然由贵阳扶贫公司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但其形式要素齐备,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其系伪造、变造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报告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广西临届公司认为作出该份报告的评估机构并非双方选定或由法院指定,所以不认可该份报告的评估结论,关于该份评估报告能否达到贵阳扶贫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评述。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行政部门就涉案项目的土地手续问题对贵阳扶贫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解除涉案合同的“不可抗力”;2.涉案合同的二期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3.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贵阳扶贫公司场馆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9334㎡,贵阳市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通知明确告知其需完善国土等相关手续后才能动工,贵阳扶贫公司对于其项目建设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是明知的,其因用地不符合规划而被行政处罚,并非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因此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下达乌国土执告(2017)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贵阳扶贫公司在上述行政处罚下达后至今仍未采取相关措施完善土地手续、消除不法状态,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日仍向临届公司发函称,项目计划在2017年6月展开施工,要求临届公司做好工作安排。因此贵阳扶贫公司以上述行政处罚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进行清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合同约定:“……(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17609255.56元;2、付款方式:(1)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即7043702元为首期款;(2)乙方将方案脚本提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确定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方案后,甲方需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521851元;(3)项目安装调试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3521851元;……”。2016年7月,广西临届公司向贵阳扶贫公司开具了首期款为704370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开具了二期款为352185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8月16日,广西临届公司将其制作的影片方案提交给贵阳扶贫公司进行确认,同日贵阳扶贫公司对广西临届公司提交的全部影片方案予以签章确认。此后,广西临届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22日向贵阳扶贫公司发出的函件催促其支付合同二期款;2017年5月3日,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发函称:“经我单位积极协调,项目计划2017年6月陆续大规模展开施工。请贵公司与我公司在2017年6月前确定后续实施计划后,做好相应工作安排”;2017年5月6日,广西临届公司向贵阳扶贫公司复函称:“……我司于2016年10月至11月多次致函贵司催促本项目进展,但未得到贵司回复,望贵司能尽快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我司第二笔项目款项”。由于2016年8月16日贵阳扶贫公司对广西临届公司提交的全部影片方案予以签章确认可知,合同约定的二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同时,2017年5月3日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发函称项目计划于2017年6月陆续大规模展开施工,要求广西临届公司做好相应工作安排。广西临届公司也已陆续采购相关硬件设备进行研发调试,可以得知贵阳扶贫公司有意将项目推进至第三阶段,而广西临届公司也为项目进入第三阶段做了相应准备。综上,本案中,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支付合同二期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广西临届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二期款支付条件已成立,应判定贵阳扶贫公司违约”的上诉理由成立,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二期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审法院认定贵阳扶贫公司未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支持了广西临届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贵阳扶贫公司在二审中对于原审判决第一项也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予以确认。此外,贵阳扶贫公司在合同二期款项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经广西临届公司多次催款仍未付款,客观上导致合同无法推进至第三阶段,也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故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解除涉案《花画小镇服务系统合同》并无不当。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贵阳扶贫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因此缔约双方应对合同已履行情况进行结算或清算。贵阳扶贫公司向本院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要求以上述报告的评估价格作为清算依据。本院认为,首先,该评估报告系贵阳扶贫公司单方委托而作出,在评估前并未与临届公司达成合意,临届公司也不认可该报告的评估结论;其次,该评估报告对涉案项目系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因此采用“成本法”所得到的评估金额必然小于广西临届公司应获得的损失赔偿额。最后,涉案合同系分阶段履行的技术服务合同,在分阶段履行的合同中,双方一般通过履行义务与给付对价相结合来达到权利义务的制衡。本案中,贵阳扶贫公司与广西临届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乙方将方案脚本提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确定实施方案和动画脚本方案后,甲方需支付合同价款的20%……项目安装调试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上述约定表明,缔约双方已对广西临届公司技术开发服务的阶段性履行情况与贵阳扶贫公司的付款义务作出了相应且对等的安排,即双方在缔约时已将技术开发的推进程度与款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节点进行了对应考量,并不存在需要通过鉴定重新确定对价的情形。贵阳扶贫公司提出“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应当为首期款,其性质仅为按照时间应当支付的款项,并非为广西临届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已投入智力劳动的价值体现”的上诉理由有违其在涉案合同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贵阳扶贫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评估报告,本院亦不予认定。

由于涉案合同系因贵阳扶贫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而解除,同时合同二期款项支付条件已成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保证守约方的现实既得和可得利益不因对方违约所导致的合同解除而减少,广西临届公司的损失赔偿金额理应覆盖贵阳扶贫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和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二期款,贵阳扶贫公司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上述二期款。

关于广西临届公司购买相关设备所支付的款项。原审法院判决贵阳扶贫公司赔偿临届公司因采购设备而支付的款项21566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同时在上述款项付清后,广西临届公司应将相关设备交付贵阳扶贫公司。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上述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贵阳扶贫公司未支付合同二期款,广西临届公司主张贵阳扶贫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即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项目完成后,乙方书面申请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不予验收或未能按约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于本案合同履行并未到项目完成或验收阶段,广西临届公司的上述违约金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广西临届公司就原审法院程序问题提出的上诉,由于广西临届公司在二审中撤回了曾经向本院提交的有关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的证据,因此广西临届公司就原审法院程序问题提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西临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贵阳扶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二期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521851元。

四、驳回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414.12元,由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414.12元,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730元,由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229元,由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88元,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7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8号

案  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周 平、岳利浩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关 键 词

技术服务合同;不可抗力;违约责任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521851元。

四、驳回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解除广西临届公司与贵阳扶贫公司签订的《农业嘉年华花画小镇奇幻村主题馆建设项目软件服务系统设计开发项目合同》;二、贵阳扶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西临届公司损失215660元,并支付以2156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3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广西临届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贵阳扶贫公司的反诉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1.行政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合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认定;

3.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观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贵阳市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通知明确告知贵阳扶贫公司需完善国土等相关手续后才能动工,贵阳扶贫公司对于其项目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是明知的,其因用地不符合规划而被行政处罚,并非不能预见,因此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乌当区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不属于“不可抗力”。

贵阳扶贫公司对广西临届公司提交的全部影片方案予以签章确认,合同约定的二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同时,2017年5月3日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发函也已表明贵阳扶贫公司有意将项目推进至第三阶段,而广西临届公司也为项目进入第三阶段做了相应准备。综上,涉案合同中贵阳扶贫公司向广西临届公司支付合同二期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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