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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中华鲟 一男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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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淮安渔民李某义在近海非法捕获一尾中华鲟后,明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仍妄图销赃得利,未果后将中华鲟分割、煮食。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此案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中华鲟_副本.jpg

  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义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放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3月6日上午,李某义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李某义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后李某义认为该鱼已死亡,便电话联系帮忙出售,被拒绝后,李某义将该鱼分解,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经鉴定,李某义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属被动性网具,对捕捞对象无选择性。在其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且为幼鱼,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元至37万元。

  李某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李某义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明知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证即进行捕捞,其捕捞行为系违法行为。明知使用的网具可能导致其他渔业资源的损失,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活动范围,被告人李某义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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