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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17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烈珠,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
一审被告:深圳市谷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国利大厦2921房。
法定代表人:李烈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烈珠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烈珠以其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烈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烈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50元,由李烈珠负担。李烈珠多交的6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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