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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思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昊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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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明思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25号银都大厦5楼502-599。

法定代表人:陈文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贤,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钊,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昊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215号1902房。

法定代表人:谢伟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群,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永,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明思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昊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易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第二师范学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明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昊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昊易公司与明思公司签订的320合同,实际上为广州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智公司)利用实际控制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远程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二师远程中心)、明思公司以及孟月萍的弟媳张燕担任明思公司财务等便利,为了从明思公司转移侵占资金,而故意利用320合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关联交易。事实上,涉案合同项下维护的相关平台及系统的登记所有人是第二师范学院,二师远程中心已就与320合同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运维服务内容与昊易公司签订了420合同,420合同才是涉案相关系统及平台实际履行的运维服务合同。昊易公司仅为相关技术平台提供少量运维服务,却重复从二师远程中心及明思公司获取每月35万元的巨额资金。该资金通过昊易公司收取后,即转到由孟月萍等人控制的广州昊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誉公司),并被孟月萍等人分取,严重损害明思公司的权益。由此可见,320合同是孟月萍等人为转移、侵占明思公司的资金而利用该合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复套利的无效合同,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昊易公司答辩称:(一)320合同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的,且已经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非明思公司所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1.320合同是双方在2015年3月20日签订,签订之前双方分别在2013年3月及2014年7月签订过类似的技术维护合同,并已履行完毕,也即是说320合同是双方在原来合作基础之上,另行达成的新合同,是双方通过新的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就合作所涉及的软件项目、软件或网络技术运营服务达成的协议。320合同无论在形式上、内容上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320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昊易公司在原审所提交的《催款函》、业务通讯截图、运维通联记录、《关于责成调查平台异常、整改服务质量的函》以及明思公司所提交的工作联系记录等证据材料均可以互相印证,并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昊易公司实际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运营维护等技术服务,明思公司也支付了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费用,明思公司在一审的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事实上是相互矛盾,不能成立的。3.明思公司主张320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复套利的无效合同”不能成立。首先,从上述可以说明320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其次,并不存在明思公司所提及的孟月萍转移相关运营费用的事件,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所有的合同签署均是一种商业行为,且签署的合同对应的昊易公司的义务均有切实地履行。4.420合同是昊易公司与案外人二师远程中心在2015年4月20日签订,该合同与320合同不存在任何关联,签约主体不同、服务内容不同、运营维护系统不同、服务费用不同等。420合同与明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便420合同在技术服务方案及方式上与320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但这是昊易公司与案外人达成的另一个商业合作,与明思公司无关。昊易公司作为专业的教育信息系统平台技术开发及维护服务公司,在合同没有禁止的情况之下,有权将同一个技术方案及服务提供给相同或者不同的客户,该运作模式合情合理亦合法。(二)明思公司的上诉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是为了拖延时间。昊易公司与明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对应服务费用,以及昊易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对应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的分配是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及股东权利的表现,与明思公司没有关系,不会影响各个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昊易公司在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之下,明思公司就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款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第二师范学院述称:明思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明确不主张第二师范学院承担责任,本案事实上与第二师范学院无关联。明思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证据证明,第二师范学院不予认可。

昊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明思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2625元;2.明思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另计)及律师费用65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关于320合同的签订及内容。320合同显示,2015年3月20日,明思公司(甲方)与昊易公司(乙方)签订《广东中小学教师管理、培训相关项目技术维护合同》,主要内容如下:鉴于甲乙双方于2013年3月签订的《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技术维护合同》,2014年7月签订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技术维护合同》两份合同的基础上,由于双方合作的进一步加强、后续项目的变更、实际工作量的提升,甲乙双方通过新的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乙双方合作所涉及的软件项目、相关软件或网络技术运营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1.原《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技术维护合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技术维护合同》两份合同的服务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乙方在截止日期完成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后,甲方需在2015年4月10日前将两份合同2015年3月的服务费结算给乙方。2.从2015年4月1日起,甲乙双方按照新的合作内容进行后续合作,具体包括如下:……二、维护服务内容及期限:1.乙方将为《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远程资源评审系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网络研修系统》、《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远程培训系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培训报名系统》、《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个人中心系统》、《广东省教职工、教研人员诚信管理系统》相关软件产品提供维护服务。2.维护服务期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结束(三年)。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项目内容:系统安装及部署;WEB应用服务器、数据库运营监控及性能调优;按运营需求提供软件产品的修改、完善、升级及其安装和部署;提供数据验证、错误排查服务;现场技术支持……三、维护服务费用及付款:1.本合同项下维护服务费金额为20万元/月;2.每个自然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结算上一月费用(乙方应先开具发票)。……

二、关于320合同履行无争议的事实

320合同签订后,明思公司依约向昊易公司支付了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运营维护费,之后的运营维护费未向昊易公司支付。昊易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昊易公司发出《催款函》。昊易公司在《催款函》中指出,明思公司自2015年12月起开始拖欠昊易公司服务款项,至今拖欠款项共计8个月,合计160万元。明思公司拖欠服务款项期间,昊易公司仍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所负合同义务。昊易公司要求明思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支付所欠款项160万元,逾期昊易公司将于2016年8月23日起停止320合同中相关平台系统的运维服务,运维服务停止后,系统将无法正常使用,由明思公司违约造成的责任将由明思公司自行承担。明思公司确认收到了《催款函》,但未向昊易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也未进行回复。

三、其他有争议的事实

关于320合同的效力,昊易公司认为该合同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明思公司认为320合同是优智公司利用当时实际控制二师远程中心及明思公司,孟月萍的弟媳张燕担任明思公司财务的便利,为转移侵占明思公司资金,故意利用320合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关联交易。其提交了420合同,二师远程中心与昊易公司签订的《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218合同)、昊易公司、明思公司、昊誉公司及优智公司的工商登记基础信息表,以及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之间的工作联系记录。昊易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第二师范学院对于上述除工作联系记录之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420合同显示,2015年4月20日,二师远程中心(甲方)与昊易公司(乙方)签订《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培训及教师管理平台技术运维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运维服务内容及期限:1.乙方将为甲方开展教师培训所涉及的相关平台、软件产品提供维护服务。2.运维服务期限为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0日结束。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软件平台的需求管理、功能设计、产品策划;按运营需求提供软件产品的修改、完善、升级;系统安装及部署;WEB应用服务器、数据库运营监控及性能调优;提供数据验证、错误排查服务;现场技术支持……二、维护服务费及付款:1.本合同项下维护服务费金额为15万元/月。2.按月结算,每月开始的前10个工作日内结算上月费用。……

218合同显示,在2013年2月18日昊易公司与二师远程中心签订了《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二师远程中心委托昊易公司研究开发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2013年2月20日,二师远程中心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昊易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谢伟琼,股东为谢伟琼、曹峰;昊誉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曹峰,股东为曹峰、梁华璜、刘超;明思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文江,股东为陈文江;优智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振宗,股东为孟学东、杨振宗、郑春生、韩淑贤。

明思公司主张320合同是孟月萍等人实施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意在转移侵占明思公司的财产,但截至案件判决作出前,明思公司并未提供就上述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明。

关于320合同的履行,昊易公司主张其从2015年4月履行至2016年9月28日,明思公司也已经支付了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的运营维护费,昊易公司在2016年9月28日后就未提供运营维护服务。为此,昊易公司提交了平台维护记录、明思公司2016年9月27日向昊易公司发出的《关于责成调查平台异常、整改服务质量的函》。2016年9月28日的广东省教师管理平台后台记录显示,昊易公司工作人员刘超在该日已处理“数据重复、培训机构申报培训出现错误”的问题。该函显示,“昊易公司: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技术维护合同》、《广东中小学教师管理、培训相关项目技术维护合同》,我公司委托贵司负责‘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及时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8个软件产品的技术维护,服务期截至2018年3月。2016年9月2日凌晨2:15分至6:45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多个平台所部署的服务器上出现数据异常,超过100G数据被转出,疑似被非法侵入获取数据。2016年9月26日下午15:30分至16:30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再次出现异常,我公司链接页面被恶意篡改,并被发布误导性信息,我公司上述平台上的所有管理员账号、教务人员账号密码均被篡改,无法正常登陆。上述服务器和平台频繁出现入侵、盗取数据及被篡改资料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共信息与企业信息安全,严重损害了我司的经济利益与良好名誉。贵司作为我公司技术维护服务商,既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规避风险与损失,且截至当前仍未说明情况或提出解决方案。我司认为贵司未能履行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为我司带来了严重损失。现责令贵司立即着手调查上述服务器被频繁非法入侵、盗取数据等情况,形成说明报告与解决方案报送我司,协助我司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并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服务质量,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被入侵、盗取等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由贵司承担。”昊易公司主张该证据可以证明明思公司认可320合同的履行。明思公司不认可昊易公司所述320合同的履行时间,其亦无法明确320合同的履行时间,不确认昊易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的真实性,认为该数据即便真实,也不具有关联性,该数据显示昊易公司仅是对其负责开发的系统平台中存在的系统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并非为明思公司提供运维服务,昊易公司也仅进行了少量的故障处理修复工作。明思公司确认《关于责成调查平台异常、整改服务质量的函》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函是明思公司对昊易公司非法配合第二师范学院私自复制、转移由明思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二师远程中心项目系统平台数据的行为发出的警告。明思公司认为昊易公司履行的并非320合同,而是履行的二师远程中心与昊易公司签订的420合同,昊易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320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昊易公司主张是明思公司与第二师范学院之间产生矛盾,明思公司未交出账号密码,第二师范学院通过更换域名的方式继续对外服务,昊易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明思公司签订的320合同。为此昊易公司提交了第二师范学院发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启用新域名的公告,该公告载明“经请示省教育厅同意,我校于2016年9月27日12:00时至10月17日24:00时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门户: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公共服务平台’(门户:广东教师网;网址:××)进行了优化升级,并将两个平台整合为一个平台,以新域名服务”。第二师范学院确认该文件的真实性,明思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案件无关。

关于320合同与420合同的关联性,昊易公司认为320合同与420合同系两个不同的合同,合同签订的主体不一致,且服务内容也并不相同。明思公司则认为320合同与420合同的运营维护服务均是基于同一个系统,具体是哪个系统,明思公司无法明确。第二师范学院确认420合同的真实性,但对320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清楚。

关于二师远程教育中心,明思公司主张二师远程中心是明思公司与第二师范学院合作成立,而第二师范学院明确二师远程中心是第二师范学院成立的下属机构,在第二师范学院与明思公司合作期间,由明思公司负责二师远程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明思公司与第二师范学院均确认双方之间的合作纠纷已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

昊易公司主张为案件支付律师费65000元,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但未提供原件。明思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并无书面约定,昊易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并非必要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昊易公司、明思公司讼争的系320合同,320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至于明思公司所述320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从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相关证据未显示孟月萍实际控制昊易公司、昊誉公司及优智公司,明思公司也未提供相关报案证明,明思公司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昊易公司与明思公司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下:1.明思公司是否应当向昊易公司支付200万元运营服务费及逾期利息;2.明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件昊易公司的律师费。

一、关于明思公司是否应当向昊易公司支付200万元运营服务费及逾期利息的问题

案件中,昊易公司、明思公司双方在320合同签订后,明思公司按照320合同支付相关运行维护费至2015年11月,现明思公司主张该320合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合同有效,双方应受320合同的约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至于明思公司所述320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为420合同。鉴于:1.320合同与420合同的签订主体并不相同;2.320合同对维护的平台和系统有非常明确的约定,而420合同对维护的相关平台、软件产品的约定并不明确,结合420合同的合同名称,可知320合同与420合同的服务内容并不相同,即便在维护服务项目上有部分重叠,也无法证明320合同与420合同内容一致;3.明思公司称320合同与420合同的运营维护均基于同一个系统,但截止案件判决作出前仍无法明确其所称的同一个系统具体为众多系统中的哪一个系统;4.明思公司在320合同签订后支付了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运营维护费的履行行为与明思公司的该项主张存在明显矛盾;5.明思公司向昊易公司发出的《关于责成调查平台异常、整改服务质量的函》事实上也对双方320合同至2016年9月26日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故原审法院对明思公司主张320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420合同的主张不予认可。昊易公司主张其履行320合同至2016年9月28日,并有相应的后台维护记录为证,明思公司虽不认可昊易公司主张的履行截止时间,但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其亦未能明确320合同履行的截止时间,故原审法院依法采信昊易公司主张,认定昊易公司履行320合同至2016年9月28日,明思公司依约应当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28日的运营维护费。按照320合同中关于运营服务费结算的约定,明思公司应向昊易公司支付的运营维护费合计1986666.67元(200000/月×9个月 200000/月÷30天×28天=1986666.67元)。因明思公司迟延支付上述运营维护费,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昊易公司请求明思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625元,未超出合理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明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件昊易公司的律师费的问题

案件中,昊易公司、明思公司双方签订的320合同并未约定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律师费等费用,昊易公司于案件中主张明思公司承担其所支付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明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昊易公司支付运营维护费1986666.67元及逾期利息2625元;二、驳回昊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41元,由昊易公司负担1074元,由明思公司负担27267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明思公司应否向昊易公司支付涉案320合同的运营服务费。

明思公司以昊易公司重复收取与420合同相同的运营服务费为由,拒绝支付涉案320的运营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理由为:其一,320合同与420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技术维护合同,两者在合同主体、合同名称、合同权利义务等内容上均不相同;在合同主体上,本案320合同的主体为明思公司与昊易公司,而420合同的主体为昊易公司与二师远程中心;在合同名称上,320合同名称为《广东中小学教师管理、培训相关项目技术维护合同》,而420合同名称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培训及教师管理平台技术运维合同》;在合同所包括的维护服务内容上,420合同中至少有“软件平台的需求管理、功能设计、产品策划”这一项内容是320合同所没有的;在运营服务费上,320合同的运营服务费为20万元/月,而420合同的运营服务费为15万元/月;其二,明思公司、昊易公司双方已实际履行了涉案320合同,且明思公司在履约期间从未就重复计费问题向昊易公司提出过异议。明思公司在320合同签订后,已向昊易公司支付了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运营维护费,且明思公司曾于2016年9月27日向昊易公司发出《关于责成调查平台异常、整改服务质量的函》,就双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平台服务器出现数据异常”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明思公司还对昊易公司向其发出的《催款函》等事实进行了确认;其三,明思公司称昊易公司以重复收取明思公司运营费的方式侵占明思公司的资金,以达到由孟月萍等人分取套现的非法目的,但明思公司对此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提出320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明思公司、昊易公司双方签订320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认定明思公司应向昊易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28日的运营费1986666.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262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明思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3.62元,由上诉人广东明思教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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