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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梅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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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再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红梅,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红梅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8)粤民申53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周红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陈伟其,百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本案再审过程中,周红梅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百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周红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百悦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红梅撤回对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6.7元,减半收取为4628.35元,由周红梅负担,其多交的4628.35元,由周红梅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9256.7元,减半收取为4628.35元,由周红梅负担,其多交的4628.35元,由周红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中山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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