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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8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跃进北路喜翠豪庭农贸市场A88号铺。
经营者:冼进容,女,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新喜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李金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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