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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巴柏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12号6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鲍官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加炎,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四楼406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雷加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巴柏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柏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雷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柏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雷加炎、阿雷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两者构成近似;2.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3.阿雷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巴柏思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巴柏思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行为。
雷加炎、阿雷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阿雷佐公司、雷加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巴柏思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雷加炎、阿雷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巴柏思公司赔偿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巴柏思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巴柏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雷加炎、阿雷佐公司名称为“LED碘钨灯”、专利号为ZL20173046××××.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巴柏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加炎、阿雷佐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0元;三、驳回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雷加炎、阿雷佐公司负担230元,巴柏思公司负担207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雷加炎、阿雷佐公司预交,其同意由巴柏思公司就应负担的部分向其迳付)。
本案二审期间,巴柏思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第4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雷加炎、阿雷佐公司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认可该决定书的真实性,认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无效宣告结案通知书》,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强,专利权人雷加炎已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认可该决定书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专利确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新的证据且与本案事实相关,其真实性亦被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雷加炎、阿雷佐公司据以起诉的201730464542.9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雷加炎、阿雷佐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雷加炎、阿雷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雷加炎、广东阿雷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山巴柏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欧丽华
审判员 林恒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绪春
书记员严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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