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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敏仙林鲜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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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敏仙,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鲜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上诉人詹敏仙因与被上诉人林鲜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敏仙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鲜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詹敏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詹敏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詹敏仙负担。詹敏仙已向本院预交300元,其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简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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