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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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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T3艺博城6层605。

法定代表人:陈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桃园工业区31栋501。

法定代表人:袁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会,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蚁振光,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盛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林、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因与被上诉人蚁振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上诉人深圳市盛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林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的书面通知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

另查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徐飘,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会为夫妻关系,徐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徐飘在笔录上留存的联系电话为135××××1453。还查明,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中记载的联系电话为150××××2113。

二审诉讼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注明的联系电话为135××××1453、150××××2113,但电话的持有人拒绝签收该邮件导致传票被退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盛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林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提供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被拒收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向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送达开庭传票的邮件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因拒绝签收导致未能实际收到开庭传票,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认定上诉人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深圳市盛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林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上诉人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负担。上诉人深圳安品源电子有限公司、袁会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其多交的13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喻 洁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卢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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