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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佳德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优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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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佳德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村楼角小组15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优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迪福路14号耀华邦大厦B栋2楼A。

法定代表人:陈俊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夕,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3112房。

法定代表人:廖复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佳德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源公司)、深圳市创优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优华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节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3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德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以其与亮节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佳德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佳德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佳德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惠州市佳德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简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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