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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玉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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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彭昭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文,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水,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生,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玉水于2020年11月20日以已与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其撤回起诉。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陈玉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陈玉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玉水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9.6元,由陈玉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陈玉水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州市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其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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