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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2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南工业园太兴路1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曾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南工业园太兴路1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申秋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容。
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花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众佳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佛山市祥欣铝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其多预交的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喻 洁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雪
书记员卢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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