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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互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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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互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伴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互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伴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好伴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互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互通公司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存在重大错误,且互通公司无法证明公证书中产品图片的上传时间和对应关系,其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互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好伴家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互通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侵犯好伴家公司专利号为ZL20183011××××.3,名称为“电热水壶”的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2.赔偿好伴家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驳回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互通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第450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50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50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好伴家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83011××××.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好伴家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好伴家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佛山市好伴家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喻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慧懿

书记员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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