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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终2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恒隆路1号B区6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卫勤,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卫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明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赖卫勤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赖卫勤负担。事实和理由:公证书已经明确记载明域公司从他人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明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赖卫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卫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377863.6、名称为“灯(花漫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明域公司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3.明域公司赔偿赖卫勤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4.明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灯(花漫月)”、专利号为ZL201530377863.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15年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2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专利证书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一。
2018年12月1日,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与赖卫勤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赖卫勤无偿独占许可实施涉案专利,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第三方侵权时,赖卫勤可独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21日,赖卫勤的委托代理人袁瑞传使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的电脑,进入天猫,搜索“明域灯饰旗舰店”,店铺经营者为明域公司。店铺展示了一款名为“led客厅吸顶灯创意温馨卧室灯现代简约餐厅书房吸顶灯方形灯具”的产品,单价为321.50-437.50元,累计评价6,库存996件,该产品3C证显示申请人、制造商均为明域公司。赖卫勤购买了一个上述产品,支付(含运费)375元,收货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街道跃进路袁先生137××××3391,订单号33350048374126558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浏览页面、购买产品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2019)粤江江海第579号公证书。
2019年1月23日,赖卫勤的委托代理人袁瑞传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江门市蓬江区,袁瑞传收取了一件单号804204506871129028的圆通快递包裹,后由袁瑞传与公证处公证人员将货品带回公证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对签收环境及货品进行拍照、封存,并出具(2019)粤江江海第649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灯具一个、说明书一张。赖卫勤主张灯具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称明域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明域公司确认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涉案店铺亦是其经营,但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查看,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说明书均无生产者信息;外包装上有圆通速递单,收货人、收货地址及运单号与(2019)粤江江海第579、649号公证书记载一致。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见附图二。
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证书上的图片对比,赖卫勤认为两者近似,明域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明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交(2019)粤中香山第4708号公证书、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成品入库单及支出单,付款明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予以佐证。(2019)粤中香山第470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6日明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锡慈向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罗锡慈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QQ并进行录像截图。公证处所附截图记载,QQ号33×××83、昵称“明域下单专用”、公司“明域灯饰”的用户与QQ号12×××85、昵称“蓝梦光电接单-5号”的用户2019年1月21日聊天内容,“明域下单专用”问,“可以帮我代发一件货么》。就是这个补件的这个灯。客人重新拍了一件,我转款给你。“”,白色三色*1件收件人:袁先生137××××3391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街道跃进路。发货人:王娜0760-88750223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胜球工业园B栋6楼。帮我代发哈”。“蓝梦光电接单-5号”说,“袁先生804204506871129028。安排一下哈”,并发送了一个截图,截图显示“1月21日,明域,804204506871129028812白48三色,收件人:袁先生137××××3391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街道跃进路,1150,5,11161”。明域下单专用”回复,“好,支付宝二维码给我一霞,我付款给你”。随后,账单详情显示“明域下单专用”向“蓝梦光电接单-5号”支付161元,收款人为杨君波。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记载:客户名称:明域,开单日期:2018-06-05,订单号:180603050010,品名及规格:81248三色,单位:PCS,数量:2,单价:150,金额:300,备注:明域-204201;客户签收处有“陈稳”签字。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成品入库单记载:日期:2018年6月5日,物料编号:204201,数量2pcs,下方备注处有“陈稳”签字。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支出单记载:2018年6月11日,收款单位:蓝梦,手写“8月15日转了28069元,还差90元未转,只需再转90元”,付款金额:小写:¥28159.00元,制单人处有“陈稳”签名。付款明细载明,2018年8月15日,王娜向杨君波汇款28069元;2018年9月2日,王娜向杨君波汇款90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杨君波,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LED系列产品、灯饰及其配件。
2019年4月26日,赖卫勤的委托代理人罗锡慈到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罗锡慈在该公证处电脑的操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2019)粤中香山第470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查看编号333500483741265581订单对应的产品,该产品已经下架,该款产品订单共3个,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2日、2018年7月26日、2019年1月21日。
庭审中,赖卫勤明确要求明域公司销毁的宣传资料为网上宣传资料。
赖卫勤主张其因本案诉讼支出了合理维权费用,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请求本案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另查明,明域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4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明,股东为陈明及王娜,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五金制品、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LED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灯(花漫月)”、专利号为ZL201530377863.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赖卫勤与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赖卫勤独占实施涉案专利,故赖卫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灯具,属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均近似圆环,圆环的镂空边框上不规则分布有若干装饰叶片,部分叶片上有珠片,底部内含一灯罩。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出发,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明域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
赖卫勤主张明域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明域公司确认涉案店铺系其经营,亦确认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一审法院认定明域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制造行为。虽然明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灯具,但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未记载与明域公司有关的生产信息,赖卫勤亦未举证证明明域公司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车间或设备,明域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赖卫勤并未提交更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赖卫勤主张明域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明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交(2019)粤中香山第4708号公证书、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成品入库单及支出单,付款明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予以佐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QQ聊天的双方主体身份无法确定系明域公司及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单据、付款明细无法与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赖卫勤亦不予确认。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但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明域公司未尽到其作为销售商应负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综上,明域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三、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明域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赖卫勤要求明域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公证书显示侵权产品有库存,故赖卫勤要求明域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依据充分,予以支持。涉案公证书显示侵权产品已下架,故赖卫勤要求明域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及销毁宣传资料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明域公司制造侵权产品,故赖卫勤要求明域公司停止制造侵权产品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赖卫勤因明域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明域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参考涉案专利类型,明域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赖卫勤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明域公司赔偿赖卫勤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0000元。赖卫勤超出部分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一、明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名称为“灯(花漫月)”、专利号为ZL201530377863.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明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赖卫勤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00元;三、驳回赖卫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赖卫勤负担805元,明域公司负担1495元。该受理费已由赖卫勤预交,应由明域公司负担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明域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向赖卫勤迳付。
二审中,明域公司和赖卫勤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明域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为:一是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来源于他人;二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合法,系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三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主观善意,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本案中,明域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销售单、入库单、支出单、付款明细等证据证明其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中山市蓝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查,以上聊天记录记载的发货时间、收货人及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货物内容及型号、邮件单号均能与赖卫勤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信息相对应,以上信息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明域公司从他人处购买,明域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符合前述第一个构成要件。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属于需要提供3C认证的灯具产品,明域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没有3C认证的情况下放上了自己公司其他型号的3C认证对外销售,明域公司的行为系明知被诉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和未经3C认证产品仍然从案外人处购买后对外销售,故被诉侵权产品不符合来源合法的构成要件,明域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主观善意的情况,明域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符合前述第二、三个构成要件,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明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明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海棠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广欣
附图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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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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