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3 17:18发布
本人(男方,香港人)与太太(女方,湖北戶藉)是中港婚姻,在香港註冊,本人太太取走存在她名下銀行帐戶的二十万元,这二十万元为婚后我个人的钱转账至女方账戶,用于定存、家庭备用资金以及她名下房产还贷的。其后提出協议离婚要求我去办理,后因協议內容未能談妥,女方失踪,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请问我现在如何依法维护我的权益呢?
1、涉外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
2、如果是协议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就你的描述,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你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3、如果是诉讼离婚,可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女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人民法院在无其他有效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三个月后,进行缺席判决。婚后的二十万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需要提供相应银行流水证明,在法院判决时会对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并且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对你更为有利。
当然你也可以在婚姻缔结地,香港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
你符合其中第二条的描述,法院会判决离婚。
这20万元是我个人的钱,结婚后打到她银行账户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如果20万是你婚前取得,有相应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并且你没有赠予对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张要求返还。
一、你与内地太太的婚姻在香港注册,应在香港家事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参照如下程序:
1.向香港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起诉状。
2.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双方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3.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4.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二、你若在大陆起诉,可向被告身份证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适用大陆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的规定。
三、因你们是夫妻关系,财产混同,因此女方取走你二十万元不构成侵权,内地法律不会支持你要求返还的主张。
这20万元是我婚前个人财产,也不能要求返还吗?
这二十万元是你婚后转给你太太帐户的,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主张返还不会得到支持。
您好,按照您介绍的情况,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因为您在香港登记,适用香港法律,所以建议您咨询香港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来分析的话,您可以起诉您太太离婚并分割财产。
这种情况,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应当提交法院依法判决。
协商不了离婚,你只能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1、诉讼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如不离婚,则夫妻之间的钱款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都炅可以的。
都是可以的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需要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你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要求分割保存在女方名下的共同财产。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20万的财产并申请法院调取她名下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对方转移财产的话,你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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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
2、如果是协议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就你的描述,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你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3、如果是诉讼离婚,可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女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人民法院在无其他有效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三个月后,进行缺席判决。婚后的二十万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需要提供相应银行流水证明,在法院判决时会对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一人一半。并且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对你更为有利。
当然你也可以在婚姻缔结地,香港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
你符合其中第二条的描述,法院会判决离婚。
作者追问:2021-04-13 21:48
这20万元是我个人的钱,结婚后打到她银行账户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4-13 21:48
如果20万是你婚前取得,有相应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并且你没有赠予对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张要求返还。
一、你与内地太太的婚姻在香港注册,应在香港家事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参照如下程序:
1.向香港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起诉状。
2.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双方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3.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4.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二、你若在大陆起诉,可向被告身份证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适用大陆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的规定。
三、因你们是夫妻关系,财产混同,因此女方取走你二十万元不构成侵权,内地法律不会支持你要求返还的主张。
作者追问:2021-04-14 15:57
这20万元是我婚前个人财产,也不能要求返还吗?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4-14 16:33
这二十万元是你婚后转给你太太帐户的,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主张返还不会得到支持。
您好,按照您介绍的情况,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因为您在香港登记,适用香港法律,所以建议您咨询香港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来分析的话,您可以起诉您太太离婚并分割财产。
这种情况,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应当提交法院依法判决。
协商不了离婚,你只能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1、诉讼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如不离婚,则夫妻之间的钱款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都炅可以的。
答主追加回答: 2021-04-13 18:03
都是可以的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需要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你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要求分割保存在女方名下的共同财产。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笔20万的财产并申请法院调取她名下银行卡的资金流水,对方转移财产的话,你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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