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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
商品房买卖已经是我们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大件的买卖,买一套商品房动则耗费一个家庭几十年的积蓄,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出卖人往往会违背诚信原则,选择一房二卖、一房三卖等,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若一方二卖,导致一方无法实现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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