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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伤残津贴: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个月,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48个月。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36个月,,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26个月,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五条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十四个月,六级伤残十二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六十个月,六级伤残四十八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三十六个月,八级伤残二十六个月,九级伤残十六个月,十级伤残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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