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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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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首先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然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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