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之路,始于对侵权行为的准确识别。并非所有未经许可的实施都构成侵权,需要一个严谨的判断过程。本文将为您拆解专利侵权认定的基本框架。
一、核心原则:全面覆盖原则(All-Elements Rule)
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黄金法则。其含义是: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要求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则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示例: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为:A + B + C + D。
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为:A + B + C + D → 侵权成立。
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为:A + B + C → 不侵权(缺少特征D)。
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为:A + B + C + D + E → 侵权成立(增加了新特征依然覆盖全部原有特征)。
二、侵权判定的“两步法”
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是整个判定过程的起点和关键。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法院会采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相关工具书和教科书等内部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中的用语进行公正、合理的解释。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也会在此过程中应用,以限制权利范围的随意扩大。
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在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后,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是否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三、等同侵权原则(Th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重要补充,旨在防止“换皮式”的侵权行为。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三基本相同”),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这种特征。
示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用螺丝固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铆钉固定”。如果螺丝和铆钉在该特定环境下实现的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且这种替换是显而易见的,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受到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即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放弃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不能通过等同原则再“捡回来”。
四、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
根据《专利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科学研究和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结语: 初步判断是否侵权是一个技术性和法律性极强的过程。企业在发出律师函或提起诉讼前,最好委托专利律师或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侵权比对分析(Infringement Analysis),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以避免错误指控带来的反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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