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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办理材料
1、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
(1)入学通知书(2)录取通知书(3)毕业分配报到证(4)《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5)身份证
2、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1)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2)《户口簿》(3)身份证
3、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要求迁回原籍的:
原籍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证》
4、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所需材料:
迁入公安机关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的书面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