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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房屋抵押注意事项有:
1、抵押人的名称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是否一致的产权问题;
2、某些特定的、特别目的和特别设计的资产不能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资产问题;
3、需单独评估计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4、增加贷款额度重新估值的比例、资产再抵押的问题;其他法律审查的问题。
不得办理抵押的房产有: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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