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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署名权属于特定的著作权人专属权益,非其本人不得随意驰使或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第十条严格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在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列举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同时按照彼此达成的协议或依据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获得合理的报酬。
又或者说,著作权人亦可选择将上述各项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他人,同样需遵循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或者合法依据本法予以调整和支付报酬。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署名权并不包含在以上所述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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