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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原则上,地理名称是无法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可能被准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及县级之上的行政区域的地名,以及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外文地名,皆不可成为商标的标的物。
然而,当某个地名具有除其地理意义之外的其它特定含义时,或在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构成元素的情形下,则不在此限;
此外,已注册并正在使用中的包含地名标识的商标仍可维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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