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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地理标志申请所需满足之条件:
1、若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任何在其商品上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合法实体均有权提出相应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对此,实际负责掌握该证明商标使用权的机构,有责任予以认可许可。
2、如地理标志被作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则其商品必须完全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所有条件。因此,符合该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合法组织,有权自愿选择加入以该地理标志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群体之中,且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将会依据其内部章程,热烈欢迎这些新会员的到来;
然而,若不寻求加入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亦可依法使用这一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对此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禁止。
3、根据第十六条,关于商标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时,但该商品并非来自于标注该地区的,倘若可能对广大公众产生误导作用,商标都不得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尽管如此,如果该商标已善意地获得了注册资格,那么它仍然可以保持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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