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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裁定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和使用域名构成为侵权行为或是不当商业竞争手段:
第一,如果被告所持有之域名或者其重要组成部分,贴合于原告已然声明为驰名商标的表达方式,包含了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以及音译等元素;
又或者域名自身与原告已获合法注册之商标、取得法律注册的域名等具备极高相似性,能够导致广大相关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第二,倘若被告对该域名并未取得实际所有权,同时也无法给出充分合理的注册及使用原因以证明其正当性。
第三,当被告在进行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其主观态度明显带有恶意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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