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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之间存在以下本质性差异:
1.关键要素不同。
商标争议的核心在于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注册人提供一项独特的法律保护机制;
反之,商标异议则针对的是初步审查后的商标进行公众监督和质疑。
2.申请方身份各异。
作为争议方的必须是已成功注册商标的在先注册人,特定人群;
异议方则不受限制,允许任何政府机构、社团、企业甚至是个人,即使他们并非先前注册人亦可提出异议。
3.启动时机各有不同。
前者应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也就是说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之后的五年内提出;
后者则须在初步审查完成,亦即《商标公告》刊登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提交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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