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有这些情况:
为盈利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多种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同样为盈利,未得著作权人许可就复制发行相关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元以上的,也符合犯罪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多种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的,会被认定犯罪。
未获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达三万元以上的,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需明确,具体认定得依据案件实际与相关证据来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利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多部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五百五十张(份),违法所得达二万元。著作权人发现后将其告上法庭,小朱辩称自己传播数量虽够,但违法所得未达三万元,不应认定犯罪,双方就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为盈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的,会被认定犯罪。小朱传播作品复制品数量已超标准,满足该犯罪构成条件。
2、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需依据案件实际与相关证据,即便小朱违法所得未达三万元,但复制品数量符合标准,依然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