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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商标侵权这类案件里,一般是不采用举证倒置这种方式的哦。
通常所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来说呢,原告得肩负起举证的责任呀。
就好比,原告得拿出商标注册证明,这就像是给商标安上了一张合法的身份证,能证明其商标权的存在呢。
而且呀,还要有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这能说明商标在实际中是被使用着的,进而证明其有效性。
与此同时,原告还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哦。
比如说,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消费者产生混淆。
像侵权产品啦,销售记录之类的,这些都是能证明被告侵权的重要证据呢。
当然啦,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呢,要是因为被告掌握着证据,而原告却很难取得的话,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
不过呢,这可不能算是举证倒置的普遍适用情形哦,一般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的。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商标的所有者,发现小胡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识,小朱认为小胡侵权。小朱将小胡告上法庭。小朱拿出商标注册证明和商标使用证据,但小胡辩称小朱证据不足,认为自己未侵权,争议点在小朱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小胡侵权。
案情分析: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作为原告需举证。他提供商标注册证能证明商标权存在,商标使用证据能证明有效性。
2、小朱还需证明小胡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使用相似标识致消费者混淆,若小朱证据充分可认定小胡侵权,否则小朱诉求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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