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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著作权保护期限依作品类型而异,作者的署名权等三项权利保护期无限制。
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等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至死亡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止;
合作作品则到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始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本法不再保护。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位知名作家,创作了多部优秀作品。他与小胡合作完成一部小说后不久便离世。多年后,小胡也去世。此时,小李发现市面上有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出版发行该合作小说。小胡家属认为出版公司侵犯著作权,出版公司却称保护期已过,双方就该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民合作作品的发表权等财产权,保护期至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此合作小说的最后死亡作者是小胡,在其去世后未到五十年,所以保护期未过。
2、作者的署名权等三项权利保护期无限制,出版公司未经许可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朱和小胡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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