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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通常来讲,若没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其文字等各类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等行为,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需并处或单处罚金。
2.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没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相关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五百张(份)以上,就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数量为二千五百张(份)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量五千张(份)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数量二万五千张(份)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案情回顾:
小李发现小丽创作的一部小说颇受欢迎,遂起了歪心思。未经小丽同意,小李私自复制该小说并进行发行售卖以营利。小丽偶然发现市场上有大量自己小说的盗版,经调查锁定小李。经统计,小李复制发行的小说数量达三千份。双方就小李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何种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未经著作权人小丽同意,复制发行其小说,且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情形。
2、小李复制发行小说数量达三千份,虽未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但已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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