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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客体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1):
著作权及相邻权。
著作权,亦可称为版权,系指文学、艺术以及科技类作品创作者及其关联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创作成果所享有之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合称。
在著作权法领域,“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则被视为邻接权。
(2):
专利权。
此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在特定期间内所取得的唯一实施权限。
(3):
商标权。
商标注册者或者其法定继承者在法定许可期限之内,依据法律规定对已注册商标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4):
商业秘密权。
在此指民事主体基于商业秘密之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而依法获得的专属权力。
(5):
植物新品权。
完育创制之单位或个人,针对其所被授予品种的相关权益,依法获得的垄断性使用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此项权力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获得,仅能由其本人行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利。
(7):
商号权。
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区域范畴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自使用其行政区划代码赋予的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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