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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因侵犯方法专利而涉及到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倘若被告为制造同款产品的单位或个体,他们有责任向法院提供关于自己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并不完全相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方法专利所代表的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隐秘性和难以捉摸性,使得受害方在收集直接证据方面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
除此之外,在涉及到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制造同款产品的单位或个体也必须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存在差异的相关证据。
此处所提到的“新产品”,特指在国内外首次投入市场并进行生产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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