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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判定商标三年未使用主要依据如下:
商标注册人需拿出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依据,像商品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广告宣传资料等,以此表明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状况。
商标的使用务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畴内,使用方式要符合商标法规定,比如商标标识要清晰可辨,且与商品或服务有直接关联。
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要真实可信,还能被有效证实,并且证据的时间需在商标注册后的三年内。
若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就可能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状况。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活力”商标,注册后三年期满。商标局通知小朱提供这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小朱提交了一些商品销售合同,但合同上商标标识模糊,难以辨认,且部分合同涉及的商品超出了核定使用范畴。小李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小朱无法证明该商标在三年内有效使用,应撤销商标。
案情分析:
1、商标注册人有义务提供三年内实际使用商标的依据,小朱虽提交了销售合同,但商标标识不清晰,不符合商标使用规定中商标标识要清晰可辨的要求。
2、小朱提交的合同涉及商品超出核定使用范畴,不在商标使用的有效范围内,且证据真实性存疑。若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小朱的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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