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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被告商标侵权案中,举证责任这般:
原告得证明自身商标权存在,像商标注册证之类的得备好。
要能证明被告用的标识跟原告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得从文字字形、读音、含义以及图形构图和颜色等方面去比较判别。
得证实被告的使用行为有导致混淆的可能,比如被告商品销售范围、渠道和原告商标覆盖范围是否重合等情况。
若被告称不侵权,就得拿出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有合法依据,像有在先权利等。
总之,原被告双方都得主动举证,法庭会依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案情回顾:
小许发现小李的商品标识与自己已注册的商标极为相似,认为小李构成商标侵权,遂将小李告上法庭。小李则坚称自己不侵权。小许认为自己已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小李使用相似标识会造成混淆。而小李反驳称自己有合法使用的依据,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举证责任规则,小许作为原告,需证明自身商标权的存在,如提供商标注册证。同时要证实小李使用的标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该使用行为有导致混淆的可能。
2、小李若主张不侵权,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有合法依据,比如存在在先权利。法庭将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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