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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行为主体方面:
有那些实实在在进行网络作品传播动作的个人或组织哦。
2.行为性质上:
没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呢,就用复制、发行等各种方式去用人家的作品啦。
3.行为后果呢:
这种传播行为呀,让著作权人的利益遭了殃,像是钱少赚了或者名声不好啦。
4.主观过错呢:
通常得是侵权人心里清楚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传播权才去做的哟。
只有这四个方面都满足啦,才算是构成了网络作品传播权侵权呢。
案情回顾:
小李发现小胡在其个人网站上传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网络小说。小李表示小胡未经其同意,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传播小说,导致自己收益受损。小胡称并不知晓该小说著作权归小李,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双方就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作品传播权侵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行为主体上,小胡在其网站实实在在进行了网络小说传播动作。
2、行为性质上,小胡未经小李同意,用复制、发行方式使用其作品。
3、行为后果上,小胡的传播行为使小李利益受损,少赚了收益。
4、主观过错上,需判定小胡是否清楚或应知道其行为侵权,若能认定,四个方面皆满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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