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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没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把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等各种作品进行复制并发行,要是这些复制品的数量加起来有五百张(份)那么多,就可能立案啦。
2.没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他们制作的录音录像,复制品数量总计达到五百张(份)以上的,也符合立案标准哦。
3.未经许可去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累计的时间超过一百五十分钟的,会被立案呢。
4.违法所得的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同样可以立案。
不过要记住,不同类型的盗版侵权案件,在具体的立案标准上或许会不一样,得依据实际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细节来判定。
案情回顾:
小胡未经某知名歌手许可,私自复制其音乐作品制成光盘售卖。小李发现后向相关部门举报,经调查,小胡复制的音乐光盘数量已达五百五十张(份),同时小胡还私自录制电视节目并在网上传播,累计播放时长超一百五十分钟,通过这些行为小胡违法获利三万五千元。小胡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侵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音乐作品,复制品数量达五百五十张(份),符合复制发行文字、音乐作品五百张(份)以上的立案标准。
2、小胡私自录制电视节目并传播,累计播放时长超一百五十分钟,满足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累计超一百五十分钟的立案条件。
3、小胡违法获利三万五千元,达到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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