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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申请人主观意图方面:
若明知或应知抢注会损他人权益仍故意为之,像与他人先使用且有影响的商标相近似却无正当理由,就可认定为恶意。
商标使用情况方面:
将抢注商标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以谋利,通常被视为恶意。
申请人身份方面:
若与商标所涉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有竞争关系,或为阻止他人正常经营而抢注,一般认定为恶意。
商标注册后行为方面:
注册后立即转让商标获取非法利益,可作为恶意证据。
总之,恶意抢注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会受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小李从事电子产品销售多年,其使用的“星驰”商标在业内小有名气。小胡与小李存在竞争关系,明知“星驰”商标的影响力,仍恶意抢注该商标,并将其用于类似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试图谋取利益。小李发现后,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损害自己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从申请人主观意图看,小胡明知“星驰”商标为小李先使用且有影响,仍故意抢注,存在主观恶意。
2、商标使用情况上,小胡将抢注商标用于类似电子产品,目的是谋利,符合恶意抢注情形。
3、小胡与小李是竞争关系,其抢注行为有阻止小李正常经营的嫌疑,在申请人身份上也显恶意。
4、小胡抢注后若有转让商标获取非法利益行为,更是恶意证据。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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