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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1.商标注册通常不要求具备创造性,其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
2.只要商标具有显著性,能让相关公众联系到特定提供者,便可注册。
显著性可由文字、图形、颜色等独特组合产生。
3.像一些简单的图形或文字,在相关市场未广泛使用且有区分性,就能注册为商标。
4.某些特殊类型商标,如臆造商标,由创造的无意义词汇组成,因其本身显著性高,可能更易注册。
5.总之,注册的商标重在区分性和显著性,而非创造性。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均从事服装生意。小胡精心设计了一个由独特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该组合在服装市场从未出现过,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丽认为此商标缺乏创造性不应被注册,她觉得只有具备高度创造性的商标才有资格注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商标注册主要强调区分性和显著性,并非创造性。小胡设计的商标由独特图形与文字组合,在相关市场未广泛使用,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符合商标注册要求。
2、像小胡这种由独特组合形成的商标,能让公众联系到特定提供者,即便无特别创造性,也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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