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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著作财产权涵盖多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复制权:
指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手段,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比如复印书籍、翻录光盘等行为,都涉及复制权。
2.发行权:
可通过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像书店售卖书籍、赠送他人自己的摄影集等,就行使了发行权。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非出租主要标的除外)。
例如出租电影光盘。
4.展览权:
能够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如美术馆展览画作。
5.表演权:
包括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
像剧院演出话剧、电台播放音乐等。
6.放映权:
借助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
电影院播放电影就是行使放映权。
7.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或通过有线传播、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还能利用扩音器等工具传播。
比如电台广播节目。
8.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能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
网络平台播放影视作品就是典型例子。
9.摄制权:
用摄制电影或类似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把小说拍成电影就涉及摄制权。
10.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如将漫画改编成动画。
11.翻译权:
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翻译外文书籍就行使了翻译权。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片段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编纂文集就是汇编权的体现。
13.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著作权人还享有应当拥有的其他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创作了一部文学作品。小李未经小朱许可,擅自将该作品复印多份出售,还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下载,让公众可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侵犯其著作财产权,小李则称其行为未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复印作品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2、小李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作品下载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权利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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