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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律师解析: 1.法律允许著作权作为出资形式。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股东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著作权符合这些条件。
2.以著作权出资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还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这么做可保证出资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运营规范。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决定共同设立一家文化公司。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以实物出资,而小胡提出以自己拥有的一项著作权进行出资。小朱和小李对小胡的著作权出资表示质疑,认为难以确定其价值且不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三人为此产生争议,不知该如何继续推进公司设立事宜。
案情分析:
1、法律允许著作权作为出资形式,因其属于知识产权,符合股东以可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所以小胡以著作权出资是有法律依据的。
2、小胡以著作权出资时,需要对该著作权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此保证出资真实、合法、有效,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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